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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绿灯四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
12月1日23时许,郭某驾驶机动车沿裕华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西三环口时,与骑电动车沿西三环由南向北闯红灯驶入路口的邹某相撞,邹某因未佩戴安全头盔倒地后受伤。
一、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非机动车的外形尺寸、质量、制动器、车铃和夜间反光装置,应当符合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
三、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
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五、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六、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
七、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一)绿灯亮时,准许车辆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得妨碍被放行的直行车辆、行人通行;
在未设置非机动车信号灯和人行横道信号灯的路口,非机动车和行人应当按照机动车信号灯的表示通行。
(四)遇有停止信号时,应当依次停在路口停止线以外。没有停止线的,红绿灯停在路口以外;
(五)向右转弯遇有同方向前车正在等候放行信号时,在本车道内能够转弯的,可以通行;不能转弯的,依次等候。
三、 非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路口外慢行或者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四、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
因非机动车道被占用无法在本车道内行驶的非机动车,可以在受阻的路段借用相邻的机动车道行驶,红绿灯并在驶过被占用路段后迅速驶回非机动车道。机动车遇此情况应当减速让行。
(一)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0.3米;
(二)三轮车、人力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2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身0.2米,长度不得超出车身1米;
六、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四)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
根据《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有关规定:
一、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红绿灯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二、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行驶;在没有划设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三)与相邻行驶的非机动车保持安全距离,车身宽度在一米以上的非机动车不得并行;
(八)自行车不得搭载已满十二周岁的人员,未满十六周岁的人员驾驶自行车不得载人;
(九)驾驶人力三轮车载人不得超过两人,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只能附载一名陪护人员。
(四)不在规定地点停放非机动车,或者在未设停车场的地点停放非机动车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
(一)遵守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标线的规定,服从交通警察和交通管理协勤人员的指挥;
(二)在没有施划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应在距道路右侧边缘线米的范围内行驶,人力三轮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在距道路右侧边缘线米的范围内行驶,畜力车应在距道路右侧边缘线米的范围内行驶;
(七)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不得载人,有安全乘坐位置的可附载一名12周岁以下;未成年人驾驶自行车不得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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