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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8时55分
5月17日,8时41分,陈 某,在六一路台江路口东往西方向,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8时55分,吴某忠,在六一路台江路口东往西方向,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8时54分,赖某华,在六一路国货路口东往西方向,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8时55分,沈某贤,在六一路国货路口东往西方向,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8时56分,许某境,在福峡路潘墩路口南侧西往东方向,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
根据《福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第20条、第30条第2款规定,电动车违反信号灯通行将被处以5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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