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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行的交通灯标志牌为绿灯


  后来他接到有交通违法行为的短信通知,即按规定向交警局监控大队申诉,但未获改正。被告观点:原告所称的“图像取证照片不少于2张”的规定系在闯红灯拍摄设技术进步之后对闯红灯取证的更高要求,但规定并未否定闯红灯监控设的工作原理、拍照延时的技术原因及拍照设老旧的因素。原告关于答辩人使用不符合标准要求的记录系统作为取证工具的理由不能够成立。

  闯红灯的违法行为究竟怎么认定?昨日,读者连先生向记者报料称,他驾车时无意越过斑马线,被监控设拍到一张闯红灯的照片,交警部门处以罚500元、扣6分的处罚。他对此不服,在复议无果的情况下,将市交警支队机动大队告上法庭,结果前不久在一审判决中败诉。连先生对一审结果不满意,已经提起上诉并被市中院受理。

  连先生于2013年8月2日早上驾驶小汽车,沿南山区南海大道向蛇口港方向行驶。当行驶到工业五路路口北时,直行的交通灯为绿灯,他跟着车流通过了斑马线,进入了交叉路口区域。但由于前面的车辆拥堵,车辆行驶缓慢,当交通灯由绿灯转为红灯时,为避让其他车辆,将车停在交叉路口内靠近斑马线的地方。

  后来他接到有交通违法行为的短信通知,即按规定向交警局监控大队申诉,但未获改正。交警部门于8月29日向他发出“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他驾驶小汽车不按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罚款500元,记6分。他认为该处罚缺乏依据,即向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法制科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该处罚决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于10月31日通知他,维持行政处罚决定不变。于是连先生将市交警支队机动大队告上法庭。

  原告观点:《闯红灯自动记录系统通用技术条件》3.1定义了“机动车闯红灯行为——机动车在信号控制的交叉路口和路段上违反红灯相位禁止通行规定,越过停止线并继续行驶的行为。”没有2张或者以上的图像,如何证明车辆“越过了停止线”并“继续行驶”?

  被告观点:原告所称的“图像取证照片不少于2张”的规定系在闯红灯拍摄设技术进步之后对闯红灯取证的更高要求,但规定并未否定闯红灯监控设的工作原理、拍照延时的技术原因及拍照设老旧的因素。

  原告观点:1、被告仅出示一张图片,并称仅拍摄到一张图片。说明拍摄该图片的系统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闯红灯自动记录系统通用技术条件GA/T 496—2009》4.3.1条“闯红灯自动记录系统应记录机动车闯红灯过程中两至三个位置的信息以反映机动车闯红灯违法过程。”的要求。

  2、被告使用不符合标准要求的记录系统作为取证工具,直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05号令《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交通技术监控设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检定合格后,方可用于收集违法行为证据”的规定。其所拍摄的图片当然不能作为处罚的依据。

  3、被告仅持有一张图片,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图像取证技术规范GA/T 832—2009》4.2“对于机动车行驶过程中发生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图像取证设应记录机动车发生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完整过程图片,采集不少于2幅不同时间或者不同位置的机动车全景特征图片。”的取证技术规范。

  被告观点:原告所主张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闯红灯自动记录系统通用技术条件GA/T496-2009》4.3.1条的规定,其规定是公安部于2009年施行的,适用于在具有信号监控的交叉路口和路段闯红灯自动记录系统的生产、检测和验收,属公共安全行业标准非执法标准。因此,原告关于答辩人使用不符合标准要求的记录系统作为取证工具的理由不能够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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