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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建设立体交通信号灯停车设施


  《标准》明示,将在胡同中设置机动车停车泊位,要求必须以确保行人、自行车、机动车交通通行为前提,并应确保消防车道不被占用。《标准》提出了7种不得在胡同中设置机动车停车泊位的情况,其中包括宽度小于5.5米的胡同路段;设置为步行街的胡同;设置为文化探访路的胡同路段;胡同交叉口及拐角处,距街角6米以内;四合院大门以及消火栓两侧2米以内;水、电、气等地下管道检查井周边1.5米以内;胡同内已经形成的居民日常交往、休闲的空间,设置机动车停车泊位的胡同,应确保交通通道畅通,交通通道宽度不得小于3.5米。胡同应通过地面标志标线等方式,对行人、自行车和机动车交通进行空间划分和引导。还应根据胡同的宽窄、机动车停车泊位的设置情况等因素,对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进行限速。

  《标准》还对行人等红绿灯问题进行合理规划。《标准》要求,行人过街信号等的绿灯时长应满足等候过街行人安全一次过街。并对迟迟不变灯问题进行规定,要求“过街行人等待红灯时长不得超过90秒”。当穿越车行道的人行道大于16米长时,应在分隔带或道路中心线附近的人行横道处设置行人二次过街安全岛。

  另外,《标准》提出,对快速路主路、铁路、全封闭地面轨道交通的立体过街设施用的应当设置电动直梯或电扶梯,以方便市民或残障人士过路。

  对于地铁站附近自行车停放问题,《标准》提出,轨道交通车站、公交车站、交通枢纽、大型公共服务设施等自行车停车需求较大、地面空间不足的,首先应取消周边50米~100米范围内占路机动车停车泊位,用来设置自行车停放区。仍无法满足需求的,应建设立体停车设施。对自行车停放处置上,应对设置在人行道和非机动车道内的自行车停车位进行取消。

  《标准》还对人行道限宽问题上提出改正,要求各级城市道路两侧应设置人行道,且人行道不得中断;人行道内不得设置妨碍行人通行的设施、大型商业区应设置步行街,其宽度应满足行人流量需求。《标准》提出,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均不得占用人行道。人行道宽度小值规定为2米;学校、医院、商业等公共场所集中路段上设置的人行道小值定为4米。城市道路以下级别胡同、街坊等道路有机动车通行且供行人通行的道路宽度不得小于1.5米,城市中绿道人行道宽度不得小于2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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