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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2无红绿灯建议值


  ICS 93.080.30 P 66 DB43 南 省 地 方 标 准 DB43/T 1125—2015 速公路交通标志设置规范 Specif ication for Layout of Expressway T raff ic Signs 20 15-0 9-22 发布 20 15-10 -08实施 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 布 DB43/T 1125 2015 目 次 前言 ……………………………………………………………………………………………………Ⅲ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总体要求…………………………………………………………………………………………… 2 4.1 一般规定………………………………………………………………………………………… 2 4.2 标志版面布置………………………………………………………………………………… 2 4.3 标志设置位置………………………………………………………………………………… 3 4.4 标志支撑方式………………………………………………………………………………… 4 4.5 标志结构设计………………………………………………………………………………… 4 4.6 标志材料要求…………………………………………………………………………………… 4 5 警告标志…………………………………………………………………………………………… 4 5.1 一般规定………………………………………………………………………………………… 4 5.2 与公路线形有关的警告标志…………………………………………………………………… 5 5.3 与沿线设施有关的警告标志…………………………………………………………………… 5 5.4 与沿线环境有关的警告标志………………………………………………………………… 5 5.5 其他警告标志………………………………………………………………………………… 5 6 禁令标志………………………………………………………………………………………… 6 6.1 一般规定………………………………………………………………………………………… 6 6.2 与交通管理有关的禁令标志………………………………………………………………… 6 6.3 与公路建筑限界及汽车荷载有关的禁令标志………………………………………………… 7 6.4 与路权有关的禁令标志………………………………………………………………………… 7 7 指路标志…………………………………………………………………………………………… 7 7.1 一般规定………………………………………………………………………………………… 7 7.2 指路标志信息…………………………………………………………………………………… 8 7.3 路径指引标志的设置…………………………………………………………………………… 9 7.4 沿线信息指引标志的设置……………………………………………………………………… 17 7.5 沿线设施指引标志的设置……………………………………………………………………… 19 8 其他标志……………………………………………………………………………………………22 8.1 告示标志………………………………………………………………………………………22 8.2 饮用水源保护区标志…………………………………………………………………………22 9 特殊路段交通标志的设置……………………………………………………………………………22 I DB43/T 1125 2015 9.1 绕城高速公路指路标志的设置…………………………………………………………………22 9.2 高速公路共线段指路标志的设置………………………………………………………………25 9.3 多个互通连接 一城市 (省会或地级市)时指路标志的设置…………………………………26 9.4 收费广场交通标志的设置……………………………………………………………………27 9.5 连续长大下坡路段交通标志的设置……………………………………………………………29 9.6 雾区路段交通标志的设置………………………………………………………………………30 9.7 亚洲公路网路线识别标志的设置………………………………………………………………30 附录A (资料性附录) 湖南省规划高速公路命名与编号图(2013 年~2030 年)……………………32 附录B (资料性附录) 湖南省高速公路控制性信息选取表……………………………………………33 附录C (资料性附录) 一般互通出口预告及出口标志设置示例………………………………………38 附录D(资料性附录) 枢纽互通出口预告及出口标志设置示例(单出口枢纽)………………………39 附录E(资料性附录) 枢纽互通出口预告及出口标志设置示例(双出口枢纽)………………………40 附录F (资料性附录) 枢纽互通出口预告及出口标志设置示例(Y 型枢纽互通)……………………41 附录G (资料性附录) 特殊路段交通标志设置示例……………………………………………………42 附录H (资料性附录) 收费广场标志设置示例…………………………………………………………44 附录I (资料性附录) 交通标志制作图示例………………………………………………………………45 II DB43/T 1125 2015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编写。 本标准的附录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湖南省交通运输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湖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湖南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胡跃华、王婷宇、谢冰、黄征、李永汉、蒋成海、张毅、赵恺、王柯懿、周京、 傅磊、莫战春、肖应红、户磊、龚树超、刘峥嵘、黄兴、刘正刚、肖诗伟、张可可、标志牌楚康利。 III DB43/T 1125 2015 高速公路交通标志设置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高速公路交通标志设置的原则、方法及相关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 (扩)建、大修高速公路及连接道路交通标志的设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917 公路路线标识规则和国道编号 GB 5768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GB 17733 地名 标志 GB/T 18226 公路交通工程钢构件防腐技术条件 GB/T 18833 道路交通反光膜 GB/T 23827 道路交通标志板及支撑件 GB 50017 钢结构设计规范 JTG B01 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JTG D60 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 JTG D63 公路桥涵地基与基础设计规范 JTG D80 公路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设计通用规范 JTG D81 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规范 JTG/T D81 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细则 JTG D82 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公路交通安全设施施工技术规范 JTG/T L80 高速公路改扩建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设计细则 LB/T 013 旅游景区公共信息导向系统设置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3.1 控制性信息 control information 高速公路沿线在一定范围内具有方向指示作用的主要控制点信息。 3.2 基准点 datum mark 高速公路互通式立体交叉及服务区、停车区等沿线设施指路标志设置的基准位置, 为 、后两个 基准点。 基准点指减速车道渐变段起点,后基准点指加速车道渐变段终点。 1 DB43/T 1125 2015 3.3 避险车道 evacuation/escape lane 在行车道外侧增设的、供制动失效车辆驶离、减速停车、自救的专用车道。 3.4 爬坡车道 climbing lane 设置在上坡路段原有车道的外侧,供慢速上坡车辆行驶的专用车道。 3.5 视距 sight distance 在车辆正常行驶中,驾驶人从正常驾驶位置能连续看到公路前方行车道范围内路面上一定高度障碍 物,或者看到公路 方交通设施、路面标线 高速公路交通标志的分类、颜色、形状、线条、字符、图形、尺寸,应符合GB 5768 相应部 的规定。 4.1.2 一条高速公路的交通标志设置原则和标准应保持一致。 4.1.3 高速公路交通标志的设置,应符合下述规定: a) 应以不熟悉周围路网体系但对行驶路线有一定规划的驾驶人为设计对象,为其提供清晰、 明确、简洁的信息,并使其具有足够的发现、认读、理解和行动时间。 b)应在路网分析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公路条件、交通条件、气候和环境条件等因素,以及驾驶人的行 为特征和交通管理的需求进行设置。 c) 应全面、系统、连续、均衡,避免信息过载、信息不足、内容相互矛盾或出现歧义。 d) 所提供的信息应全部与交通管理和服务有关。 e) 应根据道路运营情况、路网变化等条件进行动态调整,包括标志增加、更换和拆除等。 f) 应根据实际需求与标线配合使用,两者含义应相互协 ,应有利于驾驶人的视认。 4.1.4 高速公路交通标志应 监控系统的信息发布与控制设施相协 ,互为补充,形成动、静结合的 道路指引体系,应注意避免两类设施相互遮挡。 4.2 标志版面布置 4.2.1 标志版面布置应简洁美观、导向明确、无歧义。 类交通标志宜采用 一类型的标志版面。设 置于 一门架式、悬臂式等悬空支撑结构的各交通标志宜统一高度和边框规格。 4.2.2 高速公路交通标志应采用汉字,可根据需要与少数民族文字或英文等其他文字并用。如果标志 上使用英文,地名用汉语拼音,相关规定按照 GB 17733,个字母大写,其余小写;专用名词用英 文,个字母大写,其余小写。 4.2.3 高速公路交通标志字体应采用标志专用字体。文字高度、宽度等均应符合GB 5768 的规定。因 板面限制等原因,经论证后,汉字可采用高宽比为1:1~1:0.75 范围内的字体。 4.2.4 高速公路交通标志标志外边框和衬边的尺寸及标志板的圆角应符合GB 5768 的规定。 4.2.5 高速公路交通标志中的图案应清晰、美观,易于视认。 4.2.6 高速公路交通标志中的方向箭头应以一定角度反映车辆的行驶方向,并符合下述规定: a) 方向箭头包括6 种方向指示,如图1。其中a 表示向右方向;b 表示右侧出口方向或斜向右方 2 DB43/T 1125 2015 向;c 表示 进方向;d 表示左侧出口方向或斜向左方向;e 表示向左方向;f 指示当前车道并 仅用于门架、悬臂式标志或跨线桥上附着式标志中,此时箭头朝下对准指示车道的中心。方向 箭头的应用示例如图2。 图1 箭头方向示意图 a) b) c) 图2 方向箭头应用示例 b)在标志版面上,上下方向 时出现向上、向左和向右的三个箭头时,应按向上、向左、向右的 顺序排列,其中指向上、左的箭头应放置在左侧,指向右侧的箭头应放置在右侧。 c)在标志版面上,左右方向 时出现向上、向左和向右的三个箭头时,应按向左、向上和向右的 顺序排列。 4.2.7 专用图形符号中的飞机等交通工具的指向应与行车方向一致。 4.3 标志设置位置 4.3.1 高速公路交通标志的设置位置应考虑公路宽度、路侧条件、车辆的运行速度、驾驶人的反应等 因素。 4.3.2 高速公路交通标志一般设置在车辆 进方向的右侧或车行道上方。当高速公路单向车道数≥3 3 DB43/T 1125 2015 条、交通量较大、大型车辆较多或道路线形影响右侧标志的视认性时,可在车辆 进方向的左侧 (即中 央 隔带处)重复设置,但不得影响停车视距。 4.3.3 高速公路交通标志的任何部 不得侵入高速公路建筑限界以内。柱式标志板的内边缘、悬臂式 标志和门架式标志的立柱内边缘距 路肩边缘线 高速公路标志之间应保持合理的间距:标志之间的间隔不宜<100m,否则应采用互不遮挡的结 构支撑形式。柱式标志 100m 范围内不宜种植乔木。 4.3.5 隧道内的交通标志,可附着于隧道侧壁或顶部。 4.4 标志支撑方式 4.4.1 高速公路交通标志支撑方式选取应考虑交通量、车型构成、车道数、沿线构造物 布、风荷载 大小及路侧条件等因素,并应尽可能经济、美观。警告、禁令、指示标志和小尺寸指路标志宜采用单柱 式支撑方式,中、大型指路标志可采用双柱、悬臂式或门架式支撑方式。 4.4.2 路侧柱式标志的标志板下缘距路面的高度,线cm (设置在中央 隔内时,应根 据防眩设施的高度适当调整),其他标志统一为250cm;悬臂式、门架式等悬空类标志净空高度为550cm。 4.5 标志结构设计 4.5.1 交通标志支撑方式确定后,应对 一支撑结构的标志进行合理 组,并尽量减少不 种类支撑 结构的材料规格类型。 4.5.2 交通标志结构的荷载计算与组合、极限状态设计、地基基础的设计应符合现行GB50017、JTG D60、 JTG D63 等的规定。 4.6 标志材料要求 4.6.1 设置在高速公路上的路侧柱式标志一般采用Ⅳ类反光膜,警告、禁令标志和行车安全提醒告示 标志宜采用Ⅴ类反光膜;门架式、悬臂式标志,以及附着于跨线桥上的交通标志应采用Ⅴ类反光膜。设 置在高速公路连接线上的交通标志宜采用Ⅳ类反光膜。 2 4.6.2 交通标志板一般应采用铝合金板材,板厚不应小于3mm;小型交通标志板 (1.5m )可采用合成 树脂类材料,板厚不应小于3mm。 4.6.3 交通标志立柱、横梁等可采用钢管、H 型钢、槽钢等材料制作,钢管顶端应设置柱帽。钢构件 应进行防腐处理。 5 警告标志 5.1 一般规定 5.1.1 警告标志的设置应以驾驶人为出发点,使其注意到公路本身及沿线环境中存在影响行车安全且 不易被发现的危险地点或状况,设置时应综合考虑交通量、车辆构成、运行速度、路线交叉、气象环境、 路侧条件及事故构成等因素。 5.1.2 警告标志的设置应注意适量, 一地点需要设置两个或两个以上警告标志时,原则上只设置其 中需要的一个。如果必须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警告标志并设时,应将提醒驾驶人危险主因的标志设置 在上部或左侧。 5.1.3 警告标志应从G 5768 规定的警告标志中选用,采用规定以外的警告标志应执行GB 5768.1 附录 A 的建议程序。 4 DB43/T 1125 2015 5.1.4 警告标志的颜色为黄底、黑边、黑图形, 形状为等边三角形或矩形,三角形的顶角向上。 5.1.5 警告标志到危险地点起点的距离可根据其类型参考表1 并结合现场条件确定。 5.1.6 行车安全提醒标志可替代相应的警告标志。 5.1.7 警告标志宜与辅助标志配合使用。 表1 警告标志设置位置 警告标志距危险地点的间距 (m) A.大交通 速度* B.需要车辆降低到下列规定速度 (km/h)的标志 量时需车 (km/h) 辆减速、 变换车道 0 10 20 30 40 50 60 70 80 90 100 110 的标志 80 220 80 60 55 50 40 30 ** ** — — — — 90 255 110 90 80 70 60 40 ** ** ** — — — 100 290 130 120 115 110 100 90 70 60 40 ** — — 110 320 170 160 150 140 130 120 110 90 70 50 ** — 120 360 200 190 185 180 170 160 140 130 110 90 60 40 注1: *速度通常采用设计速度,也可考虑所处路段的限制速度或运行速度。 注2:**无建议值,应根据现场条件和其他标志的设置情况来确定警告标志的设置位置。 5.2 与公路线 高速公路纵坡坡度大于3%时,应在纵坡坡顶以 适当位置设置下陡坡警告标志,并以辅助标志 标示坡段长度。 5.2.2 高速公路主线互通、服务区等路段,需要提醒驾驶人注意 方有车辆汇入时,应设置注意合流 标志。 5.3 与沿线m 的隧道入口 应设置隧道标志,长度大于500m 的隧道应按7.4.8 的规定 设置地点标志。 5.3.2 在避险车道 2km、1km 左右宜设置预告标志,在避险车道 500m 和避险车道渐变段起点处应 设置预告标志,在避险车道的入口处应设置指示的警告标志。 5.4 与沿线 当公路 方的高架桥、垭口,或其他经常有强劲侧向风的路段,对车辆行驶的稳定性有影响时, 应设置注意横风标志。 5.5 其他警告标志 5.5.1 在经常发生车辆追尾事故路段 适当位置,可设置注意保持车距标志。 5.5.2 在弯道、出口、匝道等的适当位置,当有必要提醒驾驶人保持安全的行驶速度时,可设置建议 速度标志,此标志一般不单独使用,宜与其他警告标志联合使用或附加辅助标志,如图3。 5 DB43/T 1125 2015 图3 建议速度标志示例 6 禁令标志 6.1 一般规定 6.1.1 禁令标志所设位置应醒目、通视性良好,便于受限车辆驾驶人观察 方路口,并易于转换行驶 或行走方向。部 禁令标志可套用于开始路段 的交叉口指路标志上,提 对相关禁止信息进行预告。 6.1.2 禁令标志应从GB5768 规定的禁令标志中选用,采用规定以外的禁令标志应执行GB5768.1 附录 A 的建议程序。 6.1.3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禁令标志并设时,应按禁止、限制的严厉程度,或按对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的 影响程度,将相对较重要的禁令标志设置在上部或左侧。 6.1.4 禁令标志的颜色,除个别外,为白底、红圈、红杠、黑图形,图形压杠。 6.1.5 禁令标志的形状为圆形,但 “停车让行标志”为八角形,“减速让行标志”为顶角向下的 等边 三角形。 6.2 与交通管理有关的禁令标志 6.2.1 在需要对车辆的行驶速度进行限制的路段起点处,应设置限制速度标志。在限速路段终点处, 应设置新的限制速度标志,不再设置解除限速标志。 6.2.2 双向四车道高速公路按以下要求设置限速标志: a) 设计速度≤100km/h,宜采取单一限速方式,即统一设置限速和限速,如图4a); b) 设计速度120km/h,宜采取 车型限速方式,如图4b)。 c)对于超过设计交通量、大车占道现象严重,行车安全和交通畅通受到较大影响的局部路段,可 根据交通管理需要采取 车道限速方式或 车道限速与 车型限速相结合的方式。 6.2.3 双向六车道及双向六车道以上高速公路按以下要求设置限速标志: a) 设计速度≤100km/h,宜采取 车道限速方式,如图4c); b) 设计速度120km/h,宜采取 车道限速与 车型限速相结合的方式,如图4d)。 a) b) 6 DB43/T 1125 2015 c) d) 图4 限速标志示例 6.2.4 隧道路段、视距不良路段及其他超车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路段应设置禁止超车标志,行车条件 改善后应设置解除禁止超车标志。 6.2.5 高速公路中央 隔带开口部的端部应设置禁止掉头标志,该标志采取单柱双面的设置方式。 6.2.6 高速公路收费站入口前和省界处应设置禁止拖拉机、摩托车驶入标志。高速公路的某些特长隧 道、特大桥禁止某类机动车 (例如: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驶入时,应在以下位置 别设置禁止某类机 动车驶入标志: a) 特长隧道或特大桥入口 近的中央 隔带开口或回转车道 约100m 的位置; b)进入特长隧道或特大桥的 一互通出口 适当位置,并应同时设置辅助标志准确说明禁止驶入 的路段位置。 6.2.7 高速公路入口 应设置禁止非机动车进入标志、禁止畜力车进入标志和禁止行人进入标志。 6.3 与公路建筑限界及 车荷载有关的禁令标志 6.3.1 高速公路以下路段应设置限高标志: a) 收费站入口 ; b) 通道; c) 上跨地方道路,且净空高度小于5m 的桥梁。 6.3.2 上跨高速公路的车行天桥应在桥梁两端的相应位置设置限制质量、限制轴重标志。 6.4 与路权有关的禁令标志 6.4.1 高速公路连接线与地方道路相交的平交口应根据需要设置停车让行或减速让行标志。 6.4.2 菱形互通内的平交口存在交通冲突点时,应根据需要在相关的匝道上设置停车让行标志。 7 指路标志 7.1 一般规定 7.1.1 高速公路指路标志的设置应以路网分析和驾驶人的信息需求分析为基础,遵循 “规范化、系统 7 DB43/T 1125 2015 化、人性化”的基本设置原则。 7.1.2 段修建的高速公路,指路标志应根据路网总体规划按照“一次设计, 期实施”的原则设置。 指路信息应依据各路段建设情况及时增加、更改或去除,标志支撑方式、标志板尺寸的选择应为指路信 息调整预留条件。 7.1.3 指路标志的信息应根据道路服务功能定位,按层次性原则分类选取,信息应保持连续性,构成 完整的信息链,不应突然中断。 7.1.4 高速公路主线、相连的匝道和收费广场的指路标志,以及设置在地方道路上的高速公路入口预 告标志应为绿底、白字、白边框、绿色衬边;高速公路连接线、被交道路上的指路标志版面颜色应为蓝 底、白字、白边框、蓝色衬边。 7.2 指路标志信息 7.2.1 指路标志信息依据重要程度、公路等级、服务功能等因素划 为A、B、C 三层,各层信息见表2。 表2 高速公路指路标志信息分层表 信息类型 A 层信息 B 层信息 C 层信息 高速公路、国道、城市快 省道、城市主干线编号(名 县道、乡道、城市次干路 公路编号(名称) ① ① ①② 速路编号(名称) 称) 和支路编号(名称) 主线、并行线、 重要地区(直辖市、省会、 联络线、地区 自治区首府、副省级城市、 主要地区 (县及县级市) 环线 地级市) 地区名称 一般地区,包括乡、镇、 信息 村 卫星城镇、城市重要地名、 城区较重要地名、人口较 城市绕城环线 人口密集的居民住宅区 密集的居民住宅区 机场、高铁站、省级火车 地级火车站、长途汽车总 交通枢纽信息 站、港口、重要交通集散 县级火车站、长途汽车站 站 地点名称 点 信息 国家5A 级旅游区、自然保 国家4A 级旅游区、自然保 地级、县级博物馆、纪念 文体、旅游信息 护区、博物馆、文体场馆 护区、博物馆、文体场馆 馆、文体中心 注1:公路有正式编号时,应公路编号。公路编号 (名称)应符合国家的统一规定。 注2:县、乡道宜同时标明编号和名称。 7.2.2 控制性信息根据距当 位置的距离可 为远程控制性信息和中间控制性信息,湖南省主要高速 公路的控制性信息参见附录B。 7.2.2.1 国家高速公路的远程控制性信息以A 层信息中的直辖市、省会、自治区首府、副省级城市, 或在国内、国际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地级市(如: 家界)为主,中间控制性信息以地级市为主。 7.2.2.2 省级高速公路的远程控制性信息以A 层信息中的地级市为主,中间控制性信息以县或县级市 为主。 7.2.2.3 远程控制性信息和中间控制性信息以地区名称信息为主,当地区名称信息级别较低时,可选 取所连接高速公路的编号 (名称)作为控制性信息。 7.2.3 高速公路的远程控制性信息 (地区名称信息)可作为沿线的基准地区。城市绕城高速宜选取与 8 DB43/T 1125 2015 之相交的放射线高速公路编号 (名称)或城市范围内远处的卫星城镇、城市城区作为基准地区。 7.2.4 高速公路与各等级道路连接时,指路标志信息的选取可参考表 3,同时还应综合考虑相交道路 的主要服务区域、通行条件 (道路等级、路况等),以及交通流的流向和流量等。. 表3 互通式立体交叉处标志信息要素选择参考表 被交道路方向 (即出口方向) 主线方向 标志所在位置 高速公路、国道、城市 县道、乡道、城市次干 (即直行方向) 省道、城市主干路 快速路 路和支路 高速公路 A 层 (B 层) A 层 (B 层) (A 层)B 层 (B 层)C 层 注1:表中不带括号的信息为信息;带括号的信息适用于无信息时,或根据需要作为第二个信息。 注2:当接近信息所指示的目的地时,该信息作为个信息。如需选取第二个,则仍按本表的顺序筛选。 7.2.5 地区名称信息后一般不加行政区划单位,如长沙不表达为“长沙市”,但对于存在重名现象、不 加行政区划单位容易产生歧义的地区名称信息应增加,如衡山 是县名,也是景区名称,应表达 为 “衡山县”。 7.2.6 当地区名称信息需附加方位信息时,一般不加括号,如湘潭东、株洲北,但对于地区名称信息 末位为 “东”、“南”、“西”、“北”时,应加括号,如衡东 (南)、邵东 (东)。 7.2.7 高速公路互通式立体交叉出口的编号信息应符合以下规定: a) 出口编号一般采用阿拉伯数字,枢纽互通有多个出口时,可附加A、B 等英文字母。出口编号 数值等于该出口所在互通式立体交叉公路主线的中心桩号。里程数超过 1000km 时,保留后 3 位有效数字。 b)国家高速公路出口编号的顺序应符合国家高速公路的路线走向。省级高速公路出口编号的顺序 应符合省级高速公路主管部门批准的路线走向。城市绕城高速出口编号顺序应为顺时针方向; 联络线高速公路出口编号的起点应为与主线互通式立体交叉的交点,然后依次增加。 c) 当路段重复时,应保留行政等级的高速公路出口编号。如行政等级相 ,则应保留编号较 小的高速公路的出口编号。当城市绕城高速公路与其他高速公路有重合段时,应优先保留城市 绕城高速的出口编号。 d) 相 的出口编号所代表的 进方向应相同。 7.2.8 高速公路主线设置的指路标志所显示的距离信息,应指其与相关互通式立体交叉或服务区、停 车区等沿线设施的 基准点的间距。 7.3 路径指引标志的设置 7.3.1 一般规定 7.3.1.1 高速公路路径指引标志一般依下列顺序设置:入口预告标志→入口处地点、方向标志→高速 公路入口标志(命名编号标志)→下一出口标志→地点距离标志→出口预告标志→出口标志→下互通后 平面交叉口的指路标志。 7.3.1.2 路径指引标志各版面信息之间应保持一致性和连续性,如图5。 9 DB43/T 1125 2015 图5 路径指引标志信息传递连续性示例 10 DB43/T 1125 2015 7.3.1.3 指路标志的信息量应适中, 一方向指示的主要信息数量不宜超过6 个。 7.3.2 入口指引标志 7.3.2.1 入口预告标志 入口预告标志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a) 入口预告标志应包括高速公路编号信息和地名信息,地名信息的层次和数量应符合以下要求: 1)高速公路的入口预告标志指路信息数量一般为4 个,两个行驶方向 别选取远程目的地 和中程目的地各一个。其中,远程目的地宜选取距当 所在地近的基准地区,中程目的地宜 为近的其他A 层信息,如图6。 图6 高速公路入口预告标志示例1 2)省级高速公路的入口预告标志地名信息数量一般为2 个,宜选取距当 所在地近的基准地区。 当所选取的基准地区为高速公路编号时,宜增加A 层或B 层的地区 (点)名称信息,但指路信 息总数量不超过4 个,如图7。 图7 高速公路入口预告标志示例2 3)所进入高速公路为两条高速公路的共线段时,入口预告标志应同时指出两条高速公路的编号信 息,指路信息数量一般为4 个,每一条高速公路的两个行驶方向各选取一个,宜选取距当 所 在地近的基准地区,如图8。 11 DB43/T 1125 2015 图8 高速公路入口预告标志示例3 4)通过入口只能进入高速公路一个方向时,应在地名信息后增加“方向”字样,高速公路走向较 明确时可增加方向信息,如图9。 图9 高速公路入口预告标志示例4 b) 入口预告标志的设置范围、数量和形式应符合以下要求: 1)在距高速公路 (5~10)km 范围内、距城市绕城环线和放射线)km 范围内 的道路平面交叉处,应根据道路条件、交通条件及交通管理的需求在主要平面交叉处设置入口 预告标志。 2)独立设置的入口预告标志,以被交道路与高速公路连接线平面交叉路口或减速车道起点为基准 点,被交道路为一级、二级公路或城市快速路时,应在距基准点0m、500m、1km 和2km 处预告 四次,为其他公路或一般城市道路时,应在距基准点0m、200m 和500m 处预告三次。 3)当受环境景观及设置位置限制无法独立设置入口预告标志时,高速公路的编号应作为平面交叉 指路标志的一部 。 c) 入口预告标志的指路信息数量≥4 个时,不 方向的信息之间宜加白色竖线 入口处地点、方向标志 入口地点、方向标志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a)入口地点、方向标志的信息应与入口预告标志的信息保持一致。如版面允许,在目的地信息之 上,可增加 往高速公路的编号 (名称)信息。 b) 入口地点、方向标志设置在高速公路的匝道 岔点处,标志支撑宜采用双悬臂式结构。 12 DB43/T 1125 2015 7.3.2.3 命名编号标志 命名编号标志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a)命名编号标志应设置目的地方向信息,一般选取入口预告标志中层级较高的地名信息。当高速 公路走向较明确时,还可增加地理方位信息。 b) 命名编号标志设置在高速公路互通式立体交叉后基准点后约100m 的位置。 7.3.3 行车确认标志 7.3.3.1 地点距离标志 地点距离标志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a)地点距离标志宜设置三行地点距离信息,地点信息由近及远按自上而下的顺序排列,如图10。 地名信息选取应符合以下要求: 1)行为近程目的地,应选用经由下一个互通式立体交叉可到达的目的地信息,所选取的信息 应与 方设置的出口预告标志及出口标志的指路信息相一致。 2)第三行为远程目的地,一般应选用沿线距当 位置近的基准地区作为目的地信息,当沿线不 存在基准地区时,应选取距当 所在地远的其他A 层信息作为远程目的地,该信息在一定距 离内应保持相对固定。 3)第二行为中间远程目的地,一般应选取上述两个目的地之间近的其他A 层信息 (重要地区)。 如无重要地区,则可按表2 所列顺序选取其他A 层信息或B 层信息 (主要地区)。当接近基准 地区时,应选用基准地区作为第二行的地点。 图10 地点距离标志示例 b)地点距离标志信息选取应以地点为主,无合适地点可供选择时,可选择公路编号 (名称)等其 它信息。 c)互通式立体交叉间距大于或等于5km 时,应设置地点距离标志。互通式立体交叉间距大于10km 时,地点距离标志可重复设置。 d)地点距离标志宜设置在距高速公路互通式立体交叉后基准点后约2km 的适当位置。重复设置的 地点距离标志应相隔5km 以上。 7.3.3.2 下一出口标志 下一出口标志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a) 下一出口的信息一般应包括下一出口的编号和距离信息,如图11a)。 13 DB43/T 1125 2015 b) 互通式立体交叉间距大于或等于3km 时,应设置下一出口标志。 c) 下一出口标志宜设置在距高速公路互通式立体交叉后基准点后约1km 的适当位置。 7.3.3.3 路网距离标志 枢纽互通 适当位置应设置路网距离标志,预告前方可到达的高速公路编号、名称和距离信息,一 般宜在 一互通地点距离标志后500m 左右设置。 路网距离标志宜设置三行路网距离信息,并由近及远按自上而下的顺序排列,如图11b)。 a) b) 图11 下一出口标志和路网距离标志示例 7.3.4 出口预告及出口标志 7.3.4.1 出口预告及出口标志信息一般为两行,行应为出口所连接的公路编号 (名称)信息;第 二行应为所连接道路可 往的地区或地点名称信息,选取地名信息数量和信息层次的相关要求见 7.3.4.2 和7.3.4.3。 7.3.4.2 一般互通出口预告及出口标志的设置 一般互通出口预告及出口标志的设置应符合下述规定: a) 一般互通出口预告及出口标志的信息选取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地名信息应选取互通服务范围内层级较高的地区 (点),具体可参考表 2 和表 3。地区 (点) 中心距互通出口的行驶里程一般应小于 60km,行程时间不超过 1 小时,若为乡、镇、村等 C 层信息,行驶里程一般不宜大于15km。 2) 宜有一个地名信息与收费站名称保持一致。 3)公路编号(名称)信息一般为与互通匝道相交的地方道路的编号或名称;当互通设有连接线时, 可选取与互通匝道顺接的连接线编号或名称作为公路编号 (名称)信息,当 进方向明确时, 还宜增加地理方位信息。 4) 除编号外,公路有地方惯用名称时,宜增加惯用名称信息;位于城区周边的道路同时有公路编 号和城市道路名称时,宜优先选用城市道路名称。 5) 出口预告及出口标志的地名信息一般为1~2 个,不宜超过4 个。 b)在距互通 基准点2km、1km、500m 和0km 处,应 别设置2km、1km、500m 出口预告标志和出 口预告 (行动点)标志,示例参见附录C。连接省会城市、地级市或县城的互通,在 基准点 处宜并设直行方向指路标志,该标志包含两行信息,行为本路的编号 (名称)信息,第二 行为 方的目的地信息,一般选取2 个,其中一个为前方可到达的近的基准地区名称,另一 个为近的其他A 层信息 (一般选取重要地区),当无A 层信息时,可降级采用B 层信息,如 图12。 14 DB43/T 1125 2015 图12 一般互通出口预告标志示例 c) 在互通驶出匝道的 流端部应设置出口标志。 d)在距互通 基准点1km 和0km 处,应 别设置互通名称标志。互通名称应与该互通的收费站名 称保持一致。互通名称标志的版面参见附录I 图I.1。 e)一般互通的出口预告标志宜全部采用单悬臂式结构,当设有直行指路标志时,应采用门架式结 构;出口标志宜采用双柱式结构。 7.3.4.3 枢纽互通出口预告及出口标志的设置 枢纽互通出口预告及出口标志的设置应符合下述规定: a) 枢纽互通出口预告及出口标志应包含相交高速公路的编号 (名称)信息及地名信息。 b) 枢纽互通出口预告及出口标志的地名信息选取应符合以下要求: 1)地名信息中应包含相交高速公路的中间远程目的地和远程目的地信息。其中,远程目的地一般 选取1个,中间远程目的地可以为1 个或多个。远程目的地应选取距当 位置近的基准地区。 中间远程目的地可按照由近及远的顺序依次选取 A 层信息中的重要地区或高速公路编号 (名 称)信息,无A 层信息可选取时,可降级选用B 层信息中的主要地区,对于省内的地级市名称 信息宜全部选取,如图13。 图13 枢纽互通出口预告标志示例 2)两条相邻高速公路与 一高速公路相交的两个枢纽互通之间行程距离≤30km,或行程距离大于 30km,但两条相邻高速之间存在较大的交通转换需求时,相邻高速公路的编号 (名称)信息应 作为枢纽互通出口预告及出口标志的指路信息,示例参见附录G 图G.1。 3)一般情况下不应选取通过其他高速公路间接到达的地名信息,若需选用,应在地名信息 增加 所经高速公路的编号 (名称)信息,并在地名信息外加括号进行区 。 15 DB43/T 1125 2015 4) 一个出口方向的地名信息一般为4 个,不宜超过6 个。 c)在距枢纽互通 基准点2km、1km、500m 和0km 处,应 别设置2km、1km、500m 出口预告标志 和出口预告 (行动点)标志;在互通驶出匝道的 流端部应设置出口标志;在距枢纽互通 基 准点3km 处,应设置出口预告图形化版面标志。 d)在枢纽互通 基准点处,与出口预告标志一起,应同时设置直行方向的指路标志,该标志包含 两行信息,行为本路的编号 (名称)信息,第二行为 方的目的地信息,一般选取2 个, 一个为前方可到达的近的基准地区名称,另一个为近的其他 A 层信息 (一般选取重要地 区),当无A 层信息时,可降级采用B 层信息,如图14。 图14 枢纽互通直行方向指路标志设置示例 e)对设有集散车道的单出口枢纽互通,设置在高速公路主线上的出口预告标志及出口标志应采用 一编号,进入集散车道后,再设置地点、方向标志 别指示各个出口,出口编号标志以“× ××A”、“×××B”对各出口 别进行指引,示例参见附录D;对未设集散车道的多出口枢纽 互通,出口预告标志和出口标志应根据出口的 布 别设置独立的指路标志,出口编号标志以 “×××A”、“×××B”对各出口 别进行指引,示例参见附录E。 f) Y 型枢纽互通 岔方向的的出口预告标志宜全部采用图形化标志 (如图15),示例参见附录F。 图15 Y 型枢纽互通图形化出口预告标志示例 g)当一个枢纽互通有两条或两条以上的高速公路行驶路径汇集,且各条路径由此互通 往 一主 要目的地在行程时间、里程和费用等方面相差不大时,互通的出口预告及出口标志应包含多路 径指路信息,示例参见附录G 图G.2。多路径指路信息一般应包括路径的终点和中间控制性信 息,终点信息宜采用城市名称加方位信息或城市名称加行政区划信息,如衡阳东、广州(天河)。 中间控制性信息一般应选取A 层信息,如沿线无A 层信息,可降级采用B 层信息。 h) 枢纽互通指路标志中的互通立交桥型图案应简洁、清晰、明了,避免驾驶人误解。 16 DB43/T 1125 2015 i)在距互通 基准点1km 和0km 处,应 别设置互通名称标志。互通名称标志的版面参见附录I 图I.1。 j) 枢纽互通的出口预告标志宜采用门架式标志,出口标志宜采用悬臂式标志或门架式标志。 7.3.4.4 当互通式立体交叉范围内或两侧设有大型桥梁、隧道等构造物时,互通出口预告及出口标志 应符合以下要求: a) 当具条件时,出口预告标志及出口标志应在100~200m 范围内移出桥梁、隧道路段,距离采 用调整后的数值,否则根据现场公路和环境条件经严格论证可取消2km 出口预告标志。其他出 口预告及出口标志标志必须设置,设置位置应尽量减少对桥梁、隧道结构受力的影响。 b)设置于隧道内的出口预告标志,不得对通风、监控设施产生很大的影响,其版面内容可适当 整。文字和图案的规格可根据建筑限界的要求适当减小,但不得降低正常规格的50%。设 置在隧道内的出口预告标志宜采用内部照明标志。 c)当隧道出口紧邻互通式立体交叉的减速车道或出口时,宜在隧道的入口 适当位置处设置 别 指向每个车道的地点、方向标志。 7.4 沿线 起点标志 高速公路的起点应设置起点标志,如图16a)。 7.4.2 终点预告、终点提示及终点标志 高速公路终点与一般公路或城市道路相连接时,在距离高速公路终点 2km、1km、500m 处,应设 置终点预告标志;在距终点 200m 附近位置应设置终点提示标志;在高速公路的终点位置,应设置高 速公路的终点标志,如图16b)。 高速公路终点与其他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相连接时,可不设置终点预告、终点提示标志,相关标 志的设置应弱化。 a) b) 图16 高速公路起点、终点预告、终点提示和终点标志示例 7.4.3 里程牌 7.4.3.1 整体式路基段,一般情况下,里程牌应双面设置在高速公路的中央 隔带内,当中央 隔带宽度 较窄时,也可单面 别设置在高速公路的两侧;分离式路基段,里程牌应单面设置在高速公路的两侧。 7.4.3.2 里程牌的里程信息应按以下原则确定 (如图17a)): a) 国家高速公路应按照全国统一桩号方案的传递里程编排里程信息。 b) 省级高速公路应按照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发布的省内桩号传递里程编排里程信息。 17 DB43/T 1125 2015 c) 当两条或多条路线重合时,应采用行政等级高的公路路线的里程;如行政等级相 ,则选择编 号较小的高速公路的里程。 d)离开重合段后,无连续里程的路线里程应为车辆行驶的总里程,即里程数应为 重合点里 程+重合路段里程。 e)地区环线或城市绕城高速公路应按顺时针方向编排,当与其他高速公路重合时,重合路段里程 应按照环线累计。 f) 当在准确位置不能安装里程牌时,可在15m 范围内移动,否则宜取消。 7.4.4 百米牌 百米牌宜设置于路侧,设有护栏的路段,百米牌采用支架的方式附着于护栏上,不设护栏的路段粘 贴于柱式轮廓标上,百米牌的版面如图17b)。 a) b) 图17 里程牌及百米牌示例 7.4.5 车距确认标志 高速公路两相邻互通式立体交叉间距大于10km 时,在其间无其他指路标志且易发生追尾事故的平 直路段上,可设置车距确认标志。相邻两个互通式立体交叉之间 一方向设置的车距确认标志不宜超过 两组。设置车距确认标志时,应配合设置车距确认标线 车道变少标志 高速公路车道数变少时,宜设置车道变少标志。 7.4.7 车道增加标志 高速公路车道数量增加时,为提醒驾驶人谨慎操作,应在车道数变化点 适当位置,设置车道数增 加标志。 7.4.8 地点标志 长度 1000m 以上的桥梁及长度 500m 以上的隧道应设置地点标志,设置在桥梁或隧道入口 50~100m 处,如图18。 图18 地点标志示例 18 DB43/T 1125 2015 7.4.9 分界标志 高速公路应设置行政区划 界标志,包括:省界、省会和地级市界。行政区划 界标志应设置在实 际 界上。 7.4.10 公路界碑 公路界碑应设在公路两侧用地范围 界线上。公路界碑为方柱体,碑体为白色,正反两面标识“公 路界”黑色文字。一般每隔200m~500m 设置一块,曲线 服务区、停车区指引标志 7.5.1.1 距服务区的 基准点2km、1km、0km 处应设置服务区预告标志,出口三角带处应设置服务区 入口标志,如图19。 图19 服务区预告及入口标志示例 7.5.1.2 距停车区的 基准点1km、0km 处应设置停车区预告标志,出口三角带处应设置停车区入口标 志。 7.5.1.3 距服务区或停车区 基准点3km 处应设置下两个或三个连续服务区、停车区预告标志,预告 非当 高速公路上的服务区、停车区时,宜在服务区、停车区名称 增加其所在高速公路的编号信息, 如图20。 a) b) 图20 连续服务区、停车区预告标志示例 7.5.1.4 停车区的图形标识应与其实际具的服务功能保持一致。 7.5.2 收费站标志 7.5.2.1 在距主线收费站收费广场渐变段起点2km、1km、500m 的位置,应设置收费站预告标志;在主 19 DB43/T 1125 2015 线收费站和匝道收费站收费广场渐变段起点处应设置收费站标志。 7.5.2.2 收费站预告及收费站标志的版面应根据收费方式选取,如图21。 图21 收费站标志示例 7.5.2.3 当高速公路的终点位置和收费站位置很接近时,在距离终点或收费站2km、1km、500m 的位置, 应同时设置终点预告标志和收费站预告标志;在终点处 别设置高速公路终点标志和收费站标志。 7.5.3 旅游区标志 7.5.3.1 旅游区标志设置应全面、系统,保持导航信息的连续性、设置位置的规律性和导向内容的一 致性。 7.5.3.2 高速公路沿线A 级及以上旅游景区可设置以下旅游区标志: a)高速公路主线km 处设置旅游区出口预告标志,在 基准点附近设置旅 游区出口标志 (在不引起信息超载的条件下,可与互通出口预告 (行动点)标志合并设置), 如图22。 图22 旅游区标志示例 b)下互通后与地方道路连接的平面交叉口 ,设置旅游区方向距离标志,指示 往各景区的方向 和距离。指示景区较多时,宜采用独立式旅游区标志,标志牌较少时,可采用嵌入式,与平交口指路 标志合设,如图23。 图23 下互通后平交口的旅游区方向距离标志示例 20 DB43/T 1125 2015 7.5.3.3 高速公路主线的旅游区出口预告标志、出口标志与下互通后平面交叉口处的旅游区方向距离 标志所指示的景区信息应保持一致。 7.5.3.4 旅游区标志的版面应符合以下要求: a) 一个旅游景区名称不宜写成两行或两列,超过8 个字时宜采用简称。 b) 一高速公路出口只预告一个旅游区时,标志版面中应包括能反映旅游景区特点的代表性 图形,不应为商业性质的图形。 一高速公路出口预告二个或三个旅游区时,标志版面中可取 消旅游区图形。 c) 一高速公路出口所预告的旅游区数量不宜超过三个。当 一出口可以到达的4A 或5A 级 旅游区超过3 个时,宜选择等级高的旅游区;当旅游区等级相同时,宜选择自驾车游客数 量多且游客满意度高的旅游区。 d) 旅游区标志版面内容不应传递与旅游指示无关的信息,如商业广告内容等。 e)指引多个不 方向的旅游景区时,应按照向 、向左和向右的顺序布置; 一方向有多个旅游 区时,旅游景区的排列顺序应按照由近及远的空间位置从上至下排列。 7.5.3.5 高速公路沿线有多个互通出口可到达 一个旅游景区时,应在合适的出口 设置该景区的 旅游区标志;当景区有多个入口时,标志设置时还宜对各个入口附加特定的识别信息(如地理方位信息) 别进行指引。 7.5.3.6 旅游区标志的距离数值 a)高速公路,以互通出口的减速车道渐变段起点作为计算基准点;地方道路,以距旅游景区建筑 物本身或外围大门近的平面交叉口作为计算基准点。 b)距离数值为旅游区标志设置点与相关信息的计算基准点的距离。旅游区标志设置点与计算基准 点之间存在多条路径时,以短或适合路线计算距离,但所选取的路径应统一。 c)距离数值宜以公里为单位,并四舍五入取整,距离不足1km 的以1km 计 (旅游区出口预告标志 中的距离数值除外)。 7.5.4 紧急停车带标志 紧急停车带标志设置于港湾式紧急停车带渐变段起点处。当紧急停车带不易被发现时,可设置紧急 停车带预告标志,预告标志宜采用紧急停车带标志与表示距离的辅助标志相结合的设置方式,距离信息 按100m 精度四舍五入取整,不宜大于1km。 7.5.5 爬坡车道标志 a) 以爬坡车道渐变段起点为基准点,设置200m 预告、爬坡车道起点、爬坡车道终点标志。 b) 爬坡车道标志可与 “大型车辆 靠右行驶”等辅助标志联合使用。 7.5.6 超限检测站标志 超限超载检测站应以减速车道起点为基准点,在距基准点2km、1km 及500m 处设置预告标志,并在 基准点处设置入口标志。 7.5.7 救援电话标志 在两个互通式立交之间的适当位置应设置 1 块救援电线 救援电线 高速公路告示标志一般为白底、黑字、黑图形、黑边框,具有警告、禁止含义的告示标志可采 用彩色图案,如图25。 图25 告示标志示例 8.1.2 告示标志的设置不应影响警告、禁令、指示和指路标志的设置和视认。 8.1.3 高速公路上可用行车安全提醒告示标志代替相应的警告标志。 8.1.4 高速公路设置的管理类标志,如 “严禁占用应急车道”、“大车靠右严禁占道”等,标志颜色、 形状、字符等应符合告示标志的相关要求,参见附录I 图I.2。 8.2 饮用水源保护区标志 在高速公路进入饮用水源保护区的起点位置,应设置饮用水源保护区标志,如图26。 图26 饮用水源保护区标志示例 9 特殊路段交通标志的设置 9.1 绕城高速公路指路标志的设置 22 DB43/T 1125 2015 9.1.1 一般规定 9.1.1.1 绕城高速公路指路标志的设置应充分考虑过境交通、入城交通和出城交通三类交通出行对信 息需求的多样性。 9.1.1.2 绕城高速公路设置指路标志时应从其所在区域的路网整体出发,详细分析路网中各路段的道 路通行能力、服务水平和行驶距离,标志牌规划交通诱导路径,充分发挥指路标志的交通诱导功能,实现 路网交通流的优化,疏导和平衡路网交通负荷。 9.1.1.3 绕城高速公路与其他高速公路共线时,宜优先保持绕城高速公路指路标志的整体性。 9.1.2 绕城高速公路出口预告及出口标志的设置 9.1.2.1 绕城高速公路上的互通出口预告及出口标志一般应包含两类指路信息,一类为出城方向的指 路信息,一般选取互通所连接道路的编号(名称)信息,以及经该道路可 往的距当 位置近的 A 层或B 层地区 (点)名称信息;另一类为入城方向的指路信息,一般为互通所连接的城市道路、重要桥 梁的名称,或互通服务范围内的城区重要地点信息。入城与出城方向的指路信息宜用一条竖线 绕城高速公路出口预告标志示例 9.1.2.2 与绕城高速相交的放射线高速公路,其出口预告及出口标志一般设置两行信息,行为所 连接的绕城高速公路的编号信息,当所连接的绕城高速路段行驶方向较明确、不易引起误解时,还宜指 出其 进方向的地理方位信息;第二行为绕城高速所连接的放射线高速公路编号和控制性地名信息,如 图28。 图28 放射线高速公路出口预告标志示例 9.1.2.3 互通 基准点,应设置直行方向指路标志。直行方向的地名信息一般选取两个,一个为经下 一出口可到达的主要地点,一个为远程控制性信息,可选取沿线 经放射线 绕城高速公路的指路标志应注意加强对大型交通枢纽,如机场、高铁站等的指引。 9.1.3 地点距离标志和路网距离标志的设置 9.1.3.1 在绕城高速公路每处互通后约2km 处应设置地点距离标志和路网距离标志,两块标志之间宜 间距500m 左右。地点距离标志预告 方多个互通出口的名称、出口所连接的主要城市道路和距离。路 网距离标志预告 方与绕城高速相交的放射线高速公路的编号信息、经放射线可 往的距当 位置近 的基准地区信息和距离。 9.1.3.2 绕城高速公路的地点距离标志一般设置三行地点距离信息,由近及远按自上而下的顺序排列, 依次为距当 位置近的三个互通出口信息。每一行地点距离信息应包括互通名称、互通所连接的主要 城市道路名称和距当 位置的距离,如图29。 图29 绕城高速公路地点距离标志示例 9.1.3.3 绕城高速公路的路网距离标志一般设置三行信息,选取距当前位置近的放射线高速公路编 号信息和可 往的距当 位置近的基准地区信息,由近及远按自上而下的顺序排列,如图30。 图30 绕城高速公路路网距离标志示例 9.1.4 入口指引标志的设置 9.1.4.1 绕城高速公路入口预告标志宜根据互通所连接城市道路的实际状况,选用独立式或嵌入式入 口预告标志,如图31。 24 DB43/T 1125 2015 图31 绕城高速公路入口预告标志示例 9.1.4.2 经收费站驶入绕城高速公路互通的匝道 流端部,应设置地点、方向标志。该标志一般含三 行信息,行为绕城高速的编号和地理方位信息,第二行为城区范围内具有方向引导性的重要地点或 交通枢纽信息,第三行为绕城高速所连接放射线高速公路的编号信息及放射线上距当 近的基准地区 信息,如图32。 图32 绕城高速公路地点、方向标志示例 9.2 高速公路共线.1 设置在高速公路共线段上的指路标志应能使驾驶人明确了解该路段为多条高速公路的重合 段。 9.2.1.2 高速公路共线段上的指路标志信息应与共线 各路段的指路信息保持连续性,避免信息中断。 9.2.2 共线段入口指引标志的设置 9.2.2.1 共线段的入口预告标志应同时指出共线的各条高速公路编号 (名称)和控制性地名信息,一 般宜优先选取各共线高速公路的基准地区信息,若标志版面允许,还可增加其他近、中程的A 层指路信 息。 9.2.2.2 共线段的高速公路命名编号标志应同时设置共线的各条高速公路的编号,并增加辅助标志标 明共线段。编号标志应按以下规则排序: a) 国家高速公路编号在上,省级高速公路编号在下。 b) 编号较小的高速公路编号在上,编号较大的高速公路编号在下。 c) 绕城高速公路与其他高速公路共线时,其他高速公路的编号在上,绕城高速公路的编号在下。 9.2.2.3 在共线段起点互通的后基准点后约300m 处,应设置共线 共线 共线段地点距离标志的设置 9.2.3.1 共线段地点距离标志行和第二行信息的选取原则一般与普通高速公路路段相 ,第三行 信息宜 时选取共线的各条高速公路的编号 (名称)信息和远程控制性信息,当共线段无中间控制性信 息时,第二行信息可 时选取各条高速公路的中间控制性信息,如图34。 图34 共线 共线段出口预告及出口标志的设置 9.2.4.1 共线段起点枢纽互通驶入方向的出口预告及出口标志的行应 时选取共线的各条高速公 路的编号(名称)信息,第二行地名信息应选取各高速公路的远程控制性信息,共线段上的 A 层或 B 层信息可作为中间控制性信息,示例参见附录G 图G.3。 9.2.4.2 共线段终点枢纽互通驶离方向的出口预告及出口标志应对共线的各高速公路的行进方向 别 进行指引,示例参见附录G 图G.4。 9.3 多个互通连接同一城市(省会或地级 )时指路标志的设置 9.3.1 城市在同一高速公路上分布有多个出口 9.3.1.1 在进入城区的互通 ,地点距离标志应变更为城区出口组预告标志。当出口数量多于3 个时, 还应设置城区连续出口标志。 9.3.1.2 城区出口组预告标志的指路信息应按照以下原则选取: a)当各互通的服务区域范围 属于城市不 的行政区时,应首先选取行政区信息,如长沙开福区、 雨花区等。当无法采用行政区信息时,可采用与城市出口收费站名称相一致的地名信息。 b) 除地名信息外,还宜选取互通所连接的城市道路名称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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