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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志牌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机动车


  常在河边走,哪有不湿鞋,车在路上跑,很难不违章。驾照也就是寥寥12分,的确是有点捉襟见肘,扣分的分值却有12分、6分、3分、2分、1分五种,要是一不小心扣12分,就比较愁了,今天大律师网小编就给大家介绍“驾照扣分”的相关内容,那么,驾照扣分什么时候清零?驾照扣满12分之后怎么处理?驾照扣分新规定都怎么扣?一起去阅读了解吧。红绿灯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周期(即记分周期)为12个月,满分为12分,从机动车驾驶证初次领取之日起计算,如此类推不断地循环。驾驶证的清分时间是驾驶证上的发证日期,每年在发证日期那天系统自动清分。从驾驶证的“初次领证日期”起算,一年为一个记分周期,如此类推不断地循环。

  驾驶人需要在15日内到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也就是违法记分满分教育。

  违法记分满分教育是指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违法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达到12分及以上的,应当参加为期7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标志牌

  过去申请驾驶证审验或满分教育,只能现场学、现场办,高峰时还需排队等候,现在可以在网上“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申请“现场教育”或“现场+网络教育”方式完成满分教育。

  参加完满分教育学习后,车管所会在20日内对其考试,也就是科目一考试,考试合格的话,计分予以清除,驾驶证自然会还给你。如果考试不合格的,只能继续学习和考试。如果拒绝参加培训和考试,那么这张驾驶证只能被停止使用了。

  第六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机动车驾驶人参加学习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二十日内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拒不参加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有两次以上达到12分或者累积记分达到24分以上的,车辆管理所还应当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十日内对其进行道路驾驶技能考试。接受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的,按照本人机动车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考试。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一次记分的分值为:12分、6分、3分、2分、1分五种。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39号)中的附件4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规定:

  (三)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五)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

  (六)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校车标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

  (九)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以及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

  (十)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标志牌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三)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四)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

  (五)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50%的;

  (十)驾驶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标志牌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明显标志的;

  (十一)驾驶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十三)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一)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以外的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

  (二)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红绿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

  (十一)在道路上车辆发生故障、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和设置警告标志的;

  (四)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

  (五)驾驶机动车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或者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的;

  (六)不按照规定为校车配安全设,或者不按照规定对校车进行安全维护的;

  (七)驾驶校车运载学生,不按照规定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或者不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的;

  (九)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的;

  (十)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未对校车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或者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的;

  (十一)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或者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的。

  (四)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红绿灯未随车携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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