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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扣留其非机标志牌动车


  2、非机动车加装遮阳伞、雨棚等妨碍安全行车装置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三十元罚款。

  非机动车不按照交通信号规则通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三十元罚款;经指出仍不改正的,处五十元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3、行人违反交通信号灯规则通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罚款。

  经指出仍不改正的,处五十元罚款。行人跨越道路隔离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五十元罚款。

  4、因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受到罚款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人可以向实施该行政处罚的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参加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相关的社会服务,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违法行为和社会服务岗位设置的实际情况,安排其参加相应的社会服务;违法行为人参加并完成相应的社会服务,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不予罚款处罚。

  5、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按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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