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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绿灯随后南京交警部门依法对部门负责人戴


  为方便看房的人停车,3月30日某家房产的部门主管戴某指示的徐某,红绿灯让他安排人

  不好拒绝的徐某通知项目经理王某让他安排人去处理。王某接到徐某的电话后,红绿灯安排工人孔某驾驶工程车到盛春街将路口上方一组交通标志牌中的禁止停车标志用白纸和胶带遮挡起来。

  随后南京交警部门依法对部门负责人戴某、工作人员徐某作出行政拘留15天并处1000元罚款,对工作人员王某、孔某作出1000元罚款。

  法庭上,戴某称盛春街尚未验收,不具通车条件,所以交通标志牌也不属于《道交法》中所称的交通设施,自己的行为也不属于违法行为。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19条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盛春街虽然尚未进行验收、移交、但早已开放允许社会车辆通行。并且南京交警七大队和栖霞城管部门早已对这条路进行交通管理。

  经过法院审理,红绿灯终对戴某的上诉主张不予支持,驳回了其撤销行政处罚的诉讼请求。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第七款规定,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并处15日以下拘留。

  根据《刑法》百一十七条、百一十九条款的规定,破坏交通设施罪是指故意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破坏交通设施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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