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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信号灯因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事项已全


  本院立案执行广州赛诺加电子设有限(原广州宇泉电子设有限)与你们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交通信号灯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1执3466号结案通知书。

  关于广州赛诺加电子设有限与广州高夫仪器科技有限、李年昌、深圳市中海胜达科技有限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交通信号灯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8)粤73民初153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广州高夫仪器科技有限、李年昌、深圳市中海胜达科技有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广州赛诺加电子设有限申请,本院于2020年8月5日立案执行,立案标的为38238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李年昌38712元,将案款38238元发放给申请人广州赛诺加电子设有限,余款474元作为执行费并上缴国库。

  因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事项已全部完成,交通信号灯依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本案作执行结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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