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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信号灯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


  据大河报—河南商报报道:2009年12月19日7点半,54岁的老朱和张志国等6个邻居搭鲁书彬的小型普通客车去县城办事。

  8点左右,当客车在中牟县被一辆由西向东行驶的小型客车给撞了。除了鲁书彬外,其余几人都受伤了。

  “我和张志国伤得重。”朱润普说,他“保守,花了1万多”,张志国颅骨骨裂。还好命大,救了过来。

  后来,交警队调查后认定,事故发生时,路口东面的交通信号灯坏了,交通信号灯的管理维修义务人、升茂光电科技股份有限(下简称“生茂光电”),未尽到管理义务,负主要责任;肇事司机王立军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其余人无责任。

  出院后,朱润普与其余几名受伤者,一并将5个被告告上了法庭,分别索赔4000多元至4万元不等。

  中牟县公安局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部分有误,其也应当作为被告进行赔偿。

  在事故发生前,公安机关明知信号灯不亮,却没能依据交通安全法,采取应急措施,并终导致了事故的发生,应承担主要责任。

  生茂光电作为设的安装者和保养维修人,没尽到相应管理义务,其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交警队不管天上、不管地下,主要职责是路面巡逻执法,交通信号灯并不归交警队管理。

  中牟县公安局、中牟县政府既非该信号灯的建设者,也不是管理者和养护维修者。

  事发前,2009年12月3日,巡逻民警发现信号灯不亮后,立即通知了生茂光电。事故发生次日,民警发现信号灯仍没有维修,二次拨打了电话,已经尽到了必要的告知义务。

  如果路上有个坑,是不是交警也要负责?政府职能部门有几十个,相互有分工,不能让交警啥都负责。

  不能想当然的认为,谁是信号灯的建设者,谁就是信号灯的管理者和养护维修者。生茂光电不应成为本案的被告。

  公安机关作为路面交通管理单位,理所应当负担对交通信号灯的管理和养护维修义务。但公安机关没有采取任何措施,放任危险继续,导致了事故的发生。

  王利军作为肇事司机,也应承担主要责任。一个路口有4个信号灯,事发时,是一个信号灯不亮,而非4个信号灯都坏了。其违反交通安全,强行通行,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

  肇事司机王利军:我看信号灯行驶,信号灯不亮,不该我承担主要责任,在法定的幅度内,我只应承担少部分责任。

  车主边家富:原告所乘车辆核载6人,加上司机却至少超过了7人。我是否只应赔偿6人,原告超载也有责任,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漏掉了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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