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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绿灯他们有处理的权利


  近日,有中产.风尚中心小区的业主跟本报记者反映,中国水电四局在没有经过业主同意的情况下就私自将小区标志牌“中产风尚中心”更换为了“中国水电四局”,侵犯了业主权利,希望能够恢复。

  7月10日,记者来到中产.风尚中心小区,2号门旁9栋外立面的小区标识已经恢复,1号门旁8栋外立面原本的“中产.风尚中心”则换成了“中国水电四局”的字样,原本的标识字体还隐约可见。业主张女士介绍:“大概在端午节的时候,我们小区的标识就被换了,他们没有任何批文、更没有征求我们业主的权利,我认为这样是不合理的。我们已经维权两个星期了,也还没有一个结果。”

  中产.风尚中心小区物业负责人徐先生告诉记者:“中国水电四局买了我们小区的房子,8、9栋是属于水电四局独立产权,他们所换的位置正是在属于自己产权楼层的外立面上。小区业主的想法是小区标识的字属于整个小区,换了对于业主们情感上不好接受。但是水电四局则认为他们更换的是属于自己产权楼层的外观字,他们有处理的权利。各说各有理,我不好多评判,我们物业也没有权利组织或者通知水电四局来做这个事情。上周,城管的工作人员也来了,他们表示回去请示领导后再给我们物业一个回复,由物业再如实地传达给业主,但是目前还没有一个具体的处理意见给到我们。”

  17日,记者致电盘龙区城管局,随后盘龙区东华街道网格中心工作人员为记者介绍了情况。“昨日,我们给风尚中心小区业主和中国水电四局进行了协调,希望能通过协商处理。我们也给水电四局下达了相应的法律文书,让他们提供相关审批手续,他们说要提供手续,但是目前我们还没接到。”东华街道网格中心工作人员惠先生如是说。

  记者拨打了由东华街道网格中心提供的中国水电四局工作人员文先生的电话,文先生表示不愿意在电线栋我们有独立产权,我们更换标识都有相关的法律依据。我们之前跟物业报过,审批也补了。其他电话里不方便说。”

  云南三仪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春霞认为,法《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共有部分。并且建设部《住宅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共有部位包括了内外墙体和户外墙面,从对外墙使用管理上看,外墙仍属于共有部分。《物权法》第70条也规定了: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根据上述条例,小区的外墙面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其他人不得擅自更换标识。

  但是当一独立建筑物归某单位或个人一人所有,该建筑物外墙及屋顶均属于该单位或个人所有,因此他对外墙及屋顶享有完全的所有权及收益权。根据这一点,我认为中国水电四局更换小区标识的行为是合法的。但是他若在外墙及屋顶悬挂自己单位名称的标识牌,须经城市管理部门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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