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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城市容貌标准GB 50449—200


  为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国家文明城市,规范城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提升城市品位及城市形象。自3月15日来,市城乡管理综合执法局按照市委、市政府安排部署,结合文山城区实际,按照“试点先行、全面铺开”要求,全面清除不规范广告设施,提升城市品位和城市形象。

  在居尚主题快捷酒店、阳光广告、吉利汽车门店等地,市城乡管理综合执法局工作人员结合《城市容貌标准》《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贯彻〈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对存在不规范广告设施的业主进行户外广告规范设置、管理户外广告审批、报方式等相关内容的宣传,并开具《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责令限期自行落实整改。

  针对当前城区内户外广告设置多、乱、杂、破的现状,在试点整治阶段,按照“试点先行、全面铺开”及 “先礼后兵”工作要求,市城乡管理综合执法局以开化路为试点,通过细化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分工,把握尺度标准,对门头招牌进行规范设置,对违规设置的楼顶大型广告设施、墙体广告、侧立广告箱体一律拆除,全面清除不规范广告设施。

  此外,为避免“一刀切”现象的发生,市城乡管理综合执法局还通过严格广告设施设置审批,在追求个性化设置同时,确保整齐规范,对符合的设置要求的广告设施给予补办手续,避免不必要的损失。目前,1000余家完成自行整改。

  记者来到特安呐家具城看到,原本一栋楼都是广告的外墙,现在已经拆除,整洁的面貌呈现眼前。市城乡管理综合执法局相关人员告诉记者,在整治过程中,市城乡管理综合执法局还利用电视、广播、报纸、宣传栏等宣传方式,发布城区广告设施清理整治通告,大力宣传城市容貌创卫要求,引导广大市民积极参与创卫工作,积极配合开展户外广告设施整治;并以全市3000余户商户创卫知识培训会契机,开展广告设施设置业务培训,增强法规意识,提高整改自觉性;联系大型广告30家,宣传各项规定,自觉配合整改,自行拆除大型楼顶广告牌35块。

  此次整治分为宣传发动和摸底排查、试点整治、集中全面整治、巩固提高四个阶段,目前已进入集中全面整治阶段。截止目前,已通知1500余户业主自行清理整改,已拆除各类违规违章户外广告设施、门头招牌、横幅条幅共计2100余处,拆除城区单立柱广告4棵,拆除大型楼顶广告35块,完善户外广告设施审批手续共510余户。

  下一步,市城乡管理综合执法局将认真总结经验,对标对表,结合城区实际,进一步规范广告设施设置,持续深入开展城区户外广告整治工作;继续加大巡查执法力度,杜绝治后反弹现象;严肃查处新增的违法广告设施,杜绝新增;加强城区广告设施设置规范审批,使城区户外广告设施美观、文明、整洁,塑造高颜值城市新形象,为文山创文创卫工作奠定坚实基础。

  根据《城市容貌标准GB 50449—2008》、《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贯彻〈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要求,结合文山实际,文山市现对城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范如下:

  (一)上下一线:以每一幢楼或相邻楼群为单元,一楼的门头牌匾只能在建筑物一层门檐以上二层窗檐以下设置,左右标牌高度误差不得超过5厘米,不得遮挡建筑物门窗,不得破坏建筑物造型,与建筑物相协调,服从建筑物外形景观。

  (二)左右相接:招牌长度不得超出门面宽度,相邻招牌设置要紧密相连,固定点要内置做隐蔽处理,以保证相邻招牌不留缝隙,整体统一。

  (三)厚度一致:以每一幢楼或相邻楼群为单元,招牌的厚度应一致,一般为0.08米—0.6米。

  (四)尺度适中:门头牌匾的大小尺度要与建筑物的整体尺度、相邻门头牌匾度等相协调,其牌面高度不得大于3米,禁止门头牌匾包围式地覆盖店面的全部墙面。

  (五)材质优质:城市主次干道所有招牌都应使用铝塑板或更高档材质,不得使用喷绘画面或布标;新建商城及商城内部招牌一律使用铝塑板或更高档的材质制作。

  (六)画面协调:广告设施与标识使用的文字、商标、图案应准确规范。陈旧、损坏的广告设施与标识应及时更新、修复,过期和失去使用价值的广告设施应及时拆除。

  (八)安全牢固:所有招牌设置应安装牢固,不得影响建筑的立面造型和立面轮廊线,并不得影响上层建筑的安全、通风、采光。大型招牌应经过有资质部门进行结构设计,严格按图施工,严格质监、检测,保证安全。

  三楼以上不得设置门头招牌,三层以上建筑物屋顶不得设置大型广告设施,建筑物外立面上的广告设施不得超过天际线。具体要求如下:

  同一建筑物外立面上的广告的高度、大小应协调有序,且不应超过屋顶,广告设置不应超过屋顶,广告设置不应遮盖建筑物的玻璃幕布和窗户,建筑物顶部设置大型招牌应经过有资质部门进行结构设计,严格按图施工,严格质监、检测,保证安全。

  路、指路牌、门牌及交通标志牌的标识应设置在适当的地点及位置,规格、色彩应分类统一,形式、图案应与街景协调,并保持整洁、完好。

  人行道上不得设置大、中型广告,宜设置小型广告。宽度小于3m的人行道不得设置广告,人行道上设置广告的纵向间距不应小于25m。

  布幔、横幅、气球、彩虹气膜、空飘物、节日标语、广告彩旗等广告,应按批准的时间、地点设置。

  新建建筑物外立面预留广告位等设施设置以规委会审批为准,局里不再作审批。临时广告设施和城区一楼门头招牌由街道执法队负责审批,门头招牌审批时限为3年,临时广告设施审批时限不得超过1个月。二楼以上广告设施,以及占用市政公共设施设置的广告设施由局里审批。二楼以上广告设施审批时限为1年;占用市政公共设施设置广告,根据特许经营年限,长不得超过5年。(记者:何龙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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