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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建设立体停车交通信号灯设施


  记者注意到,此次公布的《标准》提出,行人过街信号灯的绿灯时长应满足等候过街行人安全一次过街。《标准》还对“迟迟不变绿的红灯”进行了规定,要求“过街行人的等候时长不宜大于90秒”。

  当穿越车行道的人行横道长度大于16米时,应在分隔带或道路中心线附近的人行横道处设置行人二次过街安全岛。

  另外,新《标准》提出,快速路主路、铁路、全封闭地面轨道交通的立体过街设施应设置电动直梯,过街行人流量大的应加设电动扶梯,以方便市民特别是坐轮椅的残疾人过街。其他城市道路的立体过街设施应同步设置电动扶梯和电动直梯。

  针对共享单车“围堵”地铁站、公交枢纽等“潮汐”现象,《标准》提出,轨道交通车站、交通枢纽、大型公共服务设施等自行车停车需求较大、地面空间不足的,首先应取消周边50米~100米范围内占路机动车停车泊位,用来设置自行车停放区。仍无法满足需求的,应建设立体停车设施。

  另外,若对行人或自行车的正常通行造成影响,设置在人行道和非机动车道内的机动车停车位应取消。

  在老城区、老旧居住区等公共停车设施严重不足的路段,确需设置少量路内停车泊位的,不应占用非机动车道。应根据道路空间条件,按外侧机动车道、机非分隔带的优先顺序,设置对自行车通行无干扰的临时停车泊位,并应在周边公共停车设施完善后取消。

  《标准》明确提出,各级城市道路两侧应设置人行道,且人行道不得中断;人行道内不得设置妨碍行人通行的设施。大型商业区宜设置步行街或分时段的步行街,步行街的宽度应满足行人流量要求。

  不仅如此,人行道还不容挤占。《标准》提出,既有道路不得通过挤占人行道、非机动车道方式拓展机动车道,已挤占的应恢复。

  同时,记者注意到,《标准》对人行道的宽度进行了明确限定,宽度小值被设定为2米,而只有在空间困难的情况下,才可采用小值。其中,支路上设置的人行道宽度窄不得小于2米;学校、医院、商业等公共场所集中路段上设置的人行道宽度小值为4米。城市道路以下等级的胡同、街坊路等道路,有机动车通行的,供行人通行的道路宽度不宜小于1.5米。城市绿道中的人行道宽度不宜小于2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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