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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所驾驶的机动车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


  近日,河南省西华县女娲大道与长平路交叉口的红路灯处,一名骑电动三轮车的妇女在经过红路灯时,不幸被一辆轿车撞到,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经过交通事故处理部门调查及现场视屏监控得知,5月9日凌晨3时许,在该红绿灯路口,庞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沿女娲大道由南向北正常行驶,在行至红路灯斑马线时突然向左转弯,被沿女娲大道由北向南超速行驶的刘某某所驾驶的机动车辆撞到,后刘某某又撞到公路东侧的警务车辆、交通信号杆和治安监控杆上,致使庞某某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交通信号杆和治安监控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认定庞某某与刘某某负有同等责任。

  交通事故处理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显示:庞某某所驾驶的电动三轮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三十八条项:“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一)绿灯亮时,准许车辆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得妨碍被放行的直行车辆、行人通行;(二)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三)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在未设置非机动车信号灯和人行横道信号灯的路口,非机动车和行人应当按照机动车信号灯的表示通行。红灯亮时,右转弯的车辆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行人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款第二项之规定,庞某某应承担该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

  刘某某所驾驶的机动车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第二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河南省交通道路安全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同方向划有二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城市道路时速不得超过七十公里,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路和公路时速不得超过八十公里。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正三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时时速不得超过三十公里”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二项之规定,刘某某承担该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

  “道路千万条、安全条,行车不规范,亲人两行泪”,如果电动三轮车在正常通过红绿灯的时候不突然掉头、如果机动车在正常通过红绿灯时能减速慢行,也许就不会发生这样的悲剧,可是生命没有太多如果。通过这起交通事故,希望给与广大交通参与者以警示教育,避免此类交通事故再次发生。(刘卫然 通讯员马俊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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