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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岗街道以美丽龙岗 精彩蝶变攻坚行动为抓


  占道堆放,私占公共空间,妨碍公共秩序;流动摊点,扰乱交通,破坏交通安全;垃圾未分类,产生恶臭、污染环境,影响市容市貌……针对种种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秩序的违法行为,横岗街道执法部门必将从严管理、从严处罚。一起来看看↓↓↓城市道路及设施管理一、责任单位对责任区内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不能有效制止的,有权要求主管部门依法处理。责任单位不履行责任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罚措施 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或者建议其上级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及主管人员给予处分二、道路管理单位应当负责保持城市道路路面及其附属设施完好

  近日,横岗街道以“美丽龙岗 精彩蝶变”攻坚行动为抓手,进一步整合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与公安警务力量,深入开展“警城联勤”,加大市容环境整治力度。

  占道堆放,私占公共空间,妨碍公共秩序;流动摊点,扰乱交通,破坏交通安全;垃圾未分类,产生恶臭、污染环境,影响市容市貌……针对种种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秩序的违法行为,横岗街道执法部门必将从严管理、从严处罚。

  一、责任单位对责任区内违反市容和 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不能有效制止的,有权要求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责任单位不履行责任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

  处罚措施: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或者建议其上级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及主管人员给予处分

  二、道路管理单位应当负责保持城市道路路面及其附属设施完好。出现损坏的,道路管理单位应当自知道或者接到主管部门通知之日起三日内组织修复:逾期未修复的

  三、产权单位应当定期检查城市道路上设置的各种井盖、沟盖,保持其完好、正位。井盖、沟盖出现破损、移位或者丢失的,产权单位知悉后应当立即设立警示标志,并及时予以更换、补缺或者正位;未及时更换、补缺或者正位的

  处罚措施:对违反者由主管部门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非法销售上述物品的,由主管部门对企业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非法收购上述物品的,由公安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措施: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按超出面积每平方米处五百元罚款,并处没收违法摆卖、经营的物品和实施违法摆卖、经营行为的工具;一年之内被处罚三次以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暂扣其营业执照,责令停业整顿

  六、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及其两侧、人行天桥、人行隧道和其他公共场所堆放物品摆摊设点、销售商品

  处罚措施:由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处一千元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其摆卖的物品或者实施违法摆卖行为的工具

  (2)将开挖城市道路、维修管道或者清疏排水管道、沟渠所产生的余泥、污物直接向城市道路排放

  处罚措施:违反款规定的,由主管部门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按污染面积每平方米处一千元罚款

  八、在城市道路、公共场所上空及住宅、楼宇之间设置架空管线。对原有的不符合要求的架空管线

  处罚措施:设置者应当按主管部门要求的期限拆除;拒不拆除的,主管部门可以强制拆除。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没收管线

  九、在城市道路及其两侧的护栏、电杆、树木绿篱等处架设管线或者晾晒衣服、物品

  处罚措施: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罚款,并可以没收管线、衣服和物品

  十、占用城市道路及其两侧、公共场所、城市规划待建地、预留地搭建临时建(构)筑物等设施,但根据规划设置的市政公用设施除外

  处罚措施:由主管部门强制拆除违法设施,并可以按每处设施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十一、因重大庆典活动或者建设施工,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报交通运输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需要临时占用公共场所的,应当报主管部门批准

  处罚措施:违反规定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处一千元罚款

  十二、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运载余泥渣土、泥土、沙石、水泥等易飞扬物和液体的机动车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密封式加盖装置,防止沿途泄漏、散落或者飞扬,并按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

  处罚措施:违反前款规定未设置密封式加盖装置的,由主管部门强制安装密封式加盖装置,并处五千元罚款;污染道路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清理,并按污染面积每平方米处二百元罚款:未按规定时间和路线行驶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整改,并按每车次处一千元罚款

  十三、临街建筑物的物业管理单位或者业主应当确保建筑物外观及阳台、窗户、楼顶的整洁、美观,及时清洗外墙污迹、铁锈,对有碍市容的建(构)筑物及设施,应当及时修整或者拆除

  处罚措施:未及时修整或者拆除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处罚措施:责令限期拆除、清理;逾期不拆除、清理的,按占用面积每平方米处二百元罚款

  十五、在临街建筑物阳台、窗口及外墙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物品的责令清理;逾期不清理的

  十六、临街建筑物外部装修、装饰应当与周围建筑物及环境保持协调,不得影响市容市貌

  二十、在户外设置经营性条幅、标语、气球、彩旗、充气式设施等广告设施,在户外派发经营性宣传品

  处罚措施: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拆除,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没收广告物品

  二十一、(1)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应当按照审定的位置、规格和时间设置,不得擅自改变广告设施的功能

  (2)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应当保持完整、美观、安全,对陈旧、残缺、脱落、易倒塌的户外广告,设置单位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拆除

  处罚措施:违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修复或者拆除,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十二、在建(构)筑物的外墙及市政公用设施、管线等户外设施和树木上张贴、涂写、刻画

  (2)攀摘公共树木的枝叶花果;禁止向城市绿地内抛撒杂物禁止践踏整有禁止性标志的城市绿地

  处罚措施:违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并按每平方米处五百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处罚措施:责令改正,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绿地损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拒不改正或者驾驶员不在现场的,可以锁扣车辆并通知其接受处罚

  处罚措施:责令改正,并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处五百元罚款,或者没收其违法摆卖的物品和实施违法摆卖行为的工具

  处罚措施:违反款规定的,按每株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第二款规定的,责令赔偿损失,并按每株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处罚措施:违反款、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清理,并处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三款规定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十八、(1)随地吐痰、便溺和乱吐、乱扔香口胶渣、甘蔗渣、瓜果皮核、纸屑、烟头或者其他废弃物

  处罚措施:违反款规定的,责令清理,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清理,并处二百元罚款。违反第三款规定的,处一千元罚款

  二十九、(1)在居民住宅区、商业区、工业区以及市主管部门划定的其他禁止区域内饲养猪、牛、羊、兔、鸡、鸭、鹅、食用鸽等家畜家禽,但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除外

  处罚措施:予以没收,并按家畜每头五百元、家禽每只一百元、蜜蜂每笼二百元处以罚款

  三十、(1)居民、单位饲养犬只应当经主管部门批准。饲养宠物的,不得影响环境卫生以及他人休息

  (2)宠物在道路及其两侧和其他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携带者应当及时自行清除

  处罚措施:违反款规定,未经主管部门批准饲养犬只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饲养宠物影响环境卫生或者他人休息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清除,对携带者按宠物每只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4)施工现场进出路口实行硬底化,并应当由专人对施工现场进出路口及出场车辆进行冲洗和清理,防止出场车辆带泥污染道路:

  处罚措施:违反前款第(1)项、第(2)项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工整改。违反前款第(3)项、第(4)项、第(5)项、第(6)项规定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处罚措施: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十六、道路清扫保洁和垃圾收集应当按市主管部门制定的操作规范、质量标准和时间作业

  三十七、城市垃圾运输车辆应当保持车体整洁,采取密闭方式将城市垃圾运送到指定的场所处理,防止沿途飞扬、泄漏和污水滴漏,不得裸露、吊挂

  (2)城市生活垃圾资源由市主管部门统一调配,交由垃圾处理(场)统一处理

  (5)餐饮业及食堂产生的餐厨垃圾应当委托清洁企业单独收集、运输、处理。禁止将餐厨垃圾交给其他单位和个人

  处罚措施:违反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四十、畜、禽等动物的经营、运输者对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等动物,应当交市环境卫生专业管理部门统一无害化处理

  处罚措施:随地遗弃死畜死禽的,畜类按每头五百元、禽类按每只一百元处以罚款

  四十二、(1)各类环境卫生设施的管理单位对陈旧、破损的设施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更新,保持完好、整洁

  (2)各类经营场所提供的厕所、市政公共厕所的管理者应当保持厕所的清洁卫生及设施完好

  处罚措施:违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修复或者更新;逾期未修复或者更新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四十三、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损坏、拆除各类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确需拆除的,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按照先建后拆的原则,由拆除单位负责建设

  处罚措施: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四十四、城市垃圾填埋场达到填埋容量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封场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控制污染

  处罚措施: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采取补救措施,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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