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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志牌交通指路牌属于城市道路交通设施


  【本报讯】(记者谭大跃实习生林秀锦通讯员杨静)擅自更改交通标志标线是违法行为。昨天下午,市交警局在公布一些企业竟然委托广告,将自己的名字标上了交通指路牌的现象时,重申了《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这一法规。同时,对其中一家违规企业——某超市已实施了罚款2000元的处理,广告也将承担拆除责任和相关费用。

  9月底,标志牌市交警局有关部门发现,北环大道东往西方向梅林路段的一块交通指路牌上,竟然无端标上了某超市的名称。随后,交警部门又在滨海大道、侨城东路等路段发现了类似擅自更改的交通指路牌,一共有16块,标明的企业分别为某超市、某装修、某品牌汽车店。

  交警部门当即来到某超市调查。有关人士表示,他们并不知道这样做是违法的,只是和某广告签订了合同,标志牌委托广告做户外广告。他们以为广告是得到了包括交警在内的相关部门审批,才把名称标上了交通指路牌。交警部门随后来到某广告调查,得知该确实有户外广告发布权。标志牌但该却不知道,交通指路牌属于城市道路交通设施,除了交警部门外,任何人和部门都无权进行更改。

  昨日,市交警局向某超市和某广告发出《责令停止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对某超市罚款2000元,广告则承担拆除责任和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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