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丽水市烟花爆竹经营燃放规定第三标志牌
根据《丽水市烟花爆竹经营燃放规定》第三条款第(一)项规定:2021年3月1日起,标志牌莲都区行政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另根据《丽水市烟花爆竹经营燃放规定》第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丽水市公安局莲都区分局现将莲都区行政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警示标志牌式样公布如下:
安全是我们共同的愿望,标志牌让我们彼此理解、加强合作、共同努力,实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与禁放工作健康、标志牌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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