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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交通标志标线未规定优先通行的路口红绿灯


  5日傍晚7点多,家住渝北的钱女士开车通过一个无红绿灯和交通标识的十字路口时,与右边车道驶来的车相撞。本来她以为这样的事故,双方都应负一定的责任,可当交警告知她应负事故全责时,钱女士一下子就蒙了。

  “开了5年多的车,居然都不晓得有这样的规定。”钱女士介绍,当时她开车沿渝北区兰桂大道从东向西行驶,行至兰桂大道与兰馨大道的交叉口时,不慎与一辆自兰馨大道由北往南开的越野车相撞。

  对方车并没有什么损伤,而钱女士的车前唇受损严重。由于现场没有红绿灯和交通标识,钱女士以为这起事故的责任肯定各负一半。钱女士的几个驾龄较长的朋友在看了现场后,也都觉得责任双方都有。

  可让大家诧异的是,交巡警在看过现场后,表示是钱女士全责。“这样的道路应该让右边的车。”交巡警告诉钱女士,《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交通信号灯在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在交通标志、标线未规定优先通行的路口,左方道路车辆让右方道路的车先行。而钱女士作为左方车辆,理应让右方车辆先行。

  其实,类似交法“盲区”的案例还不少。近日,交通信号灯九龙坡区交巡警对今年以来全区交通事故进行统计,发现类似的事故达到150余起。于是,他们对类似事故进行梳理,归纳出日常生活中容易被驾驶员忽视的交法。

  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后方直行车辆让前方转弯车辆先行。

  案例:2月28日早上7时30分,程某驾车沿西彭镇白彭路行驶至帽合路口时,与前方正在转弯的朱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发生擦挂。据九龙坡交巡警西彭大队民警现场勘定,程某应对该起交通事故负全责,需承担共计6242元的费用。

  剖析:该事故当事人程某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款项“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交通信号灯超车的,不得超车”之规定,负事故全部责任。

  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或交警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在交通标志、标线未规定优先通行的路口,左方道路车辆让右方道路的车先行。

  案例:5月4日上午10时50分,刘某驾驶轻型货车由精信物流市场沿创新大道往格力方向行驶,至创新大道接科技路路口时,与右侧直行的叶女士驾驶的小型客车发生碰撞。

  剖析:当事人刘某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二条款第二项“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在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情况下,应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之规定,负全部责任。

  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或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车让左转弯车先行。

  案例:2月16日15时35分,蒋某驾驶的电瓶自行车,在九龙坡区铝城西路四方家园十字路口左转弯时,与相对方向行驶、准右转弯的黄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擦挂。

  剖析:黄某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二条款第四项“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之规定,负事故全部责任。

  案例:4月14日21时40分,张某驾驶重型货车在驶入西彭镇森迪大道转盘内路段处时,与正在该转盘内行驶的宋某驾驶的小型客车擦挂。

  剖析:张某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二条“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之规定,负事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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