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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交通信号灯条例第52条


  十字路口是有全责的,如果两车在没有红绿灯的十字路口发生碰撞事故的话,非先行车道车辆负全责或主责,也就是说符合法规在十字路口有优先通行权的车辆不需要承担责任或次责,应该让行的车辆需要承担全责或主责,有红绿灯的路口自然是闯红灯的一方承担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52条第4项: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52条第4项: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路口,在进入路口之前应该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由于我国驾驶位置在左侧,左侧的盲区相比右侧会更大,左侧能够更早的发现右侧车辆,所以左车让右车是合理的。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52条第3项: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

  转弯让直行,是机动车道路行驶的基本准则。无论是在什么时候,只要你转弯,左转或者右转都得让直行车辆先行通过。

  总结:上述情况只是在没有信号灯和没有交警叔叔指挥的路口才适用,若果大家开车都规矩一点,也就不会发生一些不必要的事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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