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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标志牌驾车辆与对头车辆撞在起


  男子王某开车行驶到昆明杨林职教园区时,遇到一段道路围挡施工,所驾车辆与对头车辆撞在一起,造成多人受伤。施工方围挡施工,并没有设置警示标志,交警部门认定王某承担主要责任外,施工方因未设置警示标志,也要承担次要责任。伤者将王某及施工方一并告上法庭,近日,标志牌嵩明法院审理后,判决肇事司机承担70%的责任,施工承担30%的责任。

  王某开车从嵩明往昆明,当汽车行驶到杨林职教园区时,因道路施工封闭,道路变窄,迎面一辆汽车(郑某驾驶)开过来,因为郑某所开车辆紧靠绿化隔离,王某没有及时看到对头车辆,避让不及,与郑某的汽车相撞。

  事故造成郑某轻伤二级,其车上所载两人分别轻伤一级、重伤二级,两车不同程度受损。

  这次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发生的事故原因主要是王某驾驶机动车,通过因施工作业并道通行的路段时,没有观察注意道路情况,没有靠道路右侧行驶,而且超速通行(该路段限速40kmh,超速28kmh);另一个原因是施工方昆明某建筑在城市道路维修施工过程中,没有按规范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及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交警部门认定:王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标志牌施工方昆明某建筑承担次要责任,郑某及车上两名乘员在此次事故中无过错,不承担责任。

  据了解,王某驾驶车辆在保险投保了交强险和责任限额为3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保险、标志牌不计免赔率险。事故发生时,车辆在保险期限内。

  事故发生后,郑某及两名乘员分别将王某、保险、昆明某建筑告上法庭。

  嵩明县法院审理认为,标志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公民人身损害的,由保险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购买了第三者商业责任险的,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由承保第三者商业责任险的保险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有过错的当事人按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因王某在保险购买了交强险和责任限额为3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故对于王某应当承担的损失应当先由被告保险在保险范围内予以承担,标志牌对于超出保险范围的部分,再由王某承担。

  嵩明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昆明某建筑承担次要责任,郑某及乘员无责任,标志牌对于该事故责任认定书,法院予以确认。对于原告的损失,法院划定王某承担70%的责任,昆明某建筑承担30%的责任。

  终,嵩明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保险在责任限额内分别赔偿原告,王某及昆明某建筑按划分的责任比例分别赔偿原告。

  审判法官提醒:为保障公共安全,施工单位在施工时,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或将施工部分用围栏隔离,以提醒过路的行人或车辆注意和绕行。广大驾驶员经过施工路段时,也应当稳驾慢行,时刻关注路况,避免交通事故发生。如果施工单位没有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将会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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