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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志牌以实现当事人利益化为服务宗旨


  贾平律师,山东储誉律师事务所创始人;高级合伙人;中国刑事辩护领域资深律师;交通领域专家型律师;企事业单位高级法律顾问:专职于大型企业及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参与常年顾问单位重大事项的谈判、诉讼案件代理及各类文书制作,曾任职山东省建设工程集团。在刑事辩护领域擅长死刑改判、取保候审、判处缓刑、二审改判、减刑、保外就医等等方面的案件,涉及走私、诈骗、赌博、毒品、绑架、抢夺、偷盗、虐待、遗弃、婚姻、交通、商业、职务犯罪等等。贾平律师具有16年......更多介绍

  [导读]: 贾平律师,济南交通事故律师,现执业于山东储誉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

  贾平律师济南交通事故律师,现执业于山东储誉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众所周知,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吃穿住行是必要的需求。针对于不同的需求都有相关的法律规定,因此,在行这一方面也有相关的法律规定。但这里的规定大家所了解的都主要是针对于行人、行车等,那么维护我们出行安全、指导出行的那些执法人员他们应该遵守的法律规定是怎么样的呢接下来就看一看交通行政执法规范的规定吧!

  条 为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规范执法行为,提升文明执法水平,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湖南省行政执法追究暂行办法》、《交通行政执法错案追究制度》和省市交通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执法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执法行为规范,是指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和日常工作中行为举止应当遵守的基本准则。

  第三条 执法人员应当做到政治坚定、忠于国家、勤政为民、依法行政、务实创新、清正廉洁、团结协作、公平公正。

  凡未取得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的人员不得从事运政执法活动。严禁聘用无执法主体资格的临时人员从事或协助执法。

  第五条 执法人员上岗执法、参加集体活动等,应当按规定穿着配发的制式服装。

  执法人员着制式服装,应当保持整洁,不得外罩便服;不得着破损服装;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不得戴袖套;长袖衬衣下摆应扎于裤内,袖口应系好,不得开袖;内衣领不得高于制式衣领;除工作需要或眼疾外,着执法服装时不得戴有色眼镜。

  执法人员着制式服装时,只准穿黑色或棕色的皮鞋或凉鞋,不得穿拖鞋或赤脚穿鞋。

  着制式服装时,男同志不准留长发、长鬓角、大胡须;女同志不得头发披肩,不得留长指甲、染指甲,不得化浓妆,不得佩戴各类饰物。

  执法人员非工作时间不得着制式服装,禁止非公务需要着制式服装出入餐饮娱乐场所。

  第七条 执法人员配发的肩章、臂章等专用标志不得变卖、外借。因工作调动、退休等原因离开运政执法工作岗位时,执法标志一律上交。

  第九条 执法人员乘驾执法车辆执法时,应遵守交通规则,不得乱停乱靠,按规定保持速度和距离,确保安全。不乱用扬声器。

  第十一条 执法人员上岗执法时,不得吸烟、吃东西、扇扇子,不得搭肩挽背闲、嬉笑打闹。

  第十三条 执法人员在办公或值班场所不得组织、参与任何形式的带有赌博性质的或其它违法违纪、不健康的娱乐活动。

  第十四条 执法人员执法时不得围观和参与社会游行、示威、静坐等活动,不得组织和参与集体上访。

  第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日常公务中,接待相对人应主动起身相迎、倒茶让座,接洽完毕应起身相送;解答问题要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对于不知晓的问题不能随意发表意见;不属于本部门业务范围的,应将来人引导至相关部门;遇到重大问题应及时上报。

  第十六条 执法人员在上班时间应当自觉做到仪容仪表整洁、佩证上岗;不迟到、不早退、不擅离职守;不得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不得上网天、打游戏等。

  第十七条 执法人员在执法或在业务活动时,应规范用语、文明用语,严禁使用《交通行政执法忌语》中所列语言。严禁使用讥讽性、歧视性、羞辱性、训斥性、威胁性语言和讲粗话、讲脏话。

  我们是某某单位执法人员,正在执行公务,这是我们的证件,证件号码是×××××,请您配合我们的检查或调查。

  您所反映的问题不属于我单位职责范围,此问题请向有关某某委、办、局等反映或申诉。

  第二十五条 执法人员要严格遵守市政府关于行政执法九条禁令及市交通局关于优化行政服务环境、规范道路交通行政执法十必须、十严禁和关于制止行业不正之风七不准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执法人员要熟知法律、法规和规章,熟练掌握法律、法规和规章适用范围、违法构成要件、法定程序、法定权限、违法处罚标准、法律文书制作以及管理相对人应享有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实施行政处罚或处理必须遵循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符合法定程序。

  道路检查时,必须使用规范的指挥手势和停车示意牌,夜间必须使用停车示意牌。

  在检查车辆时,要检查地点的前方200米、100米、50米处连续摆放发光或者反光的警告标志或警示灯、减速提示标牌、反光锥简,在150米处发出停车检查的信号并指挥车辆到达指定的安全依靠位置。

  执法人员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不得少于两人,必须先敬礼后再使用规范用语向管理相对人表明身份、出示证件。

  道路检查时当事人拒绝停车接受检查的,执法人员不得站在车辆前面强行拦截、不得强行扒登车辆责令驾驶人停车、不得驾车追堵被检查者车辆等危险方法执法。

  现场检查时,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说明事由。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邀请在场的其他人员见证并签字。当事人拒绝签字又无法找到除执法人员以外的人员签字证明的,可以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签字并说明当事人拒绝签字的情况。检查物品时,应当轻拿轻放、有序进行。不得乱翻乱扔,不得损坏当事人财物。

  在路检路查时不得双向拦车,单向拦车不得超过三辆。不准逢车必查、查车必罚、人为造成交通堵塞。

  对没有违法违规的整车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运政执法人员不得随意拦车检查,不得滞留车辆。

  在行政相对人情绪激动或有过激言行时,应当冷静处理,不得针锋相对,激化矛盾。如遇暴力抗法,应当沉着应对,及时报警,注意自身安全,防止事态失控。

  行政处罚应实行调查、审核、决定三分离制度,除依法按行政处罚简易程序查处的案件外,凡进入一般程序的案件,包括当事人自愿放弃陈述申辩权利并请求提前处罚的案件,现场执法人员只能收集证据,依法采取必要的措施,除经本执法机构负责人批准的少数案件外,不得现场作出处罚决定。

  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在立案、调查取证、决定和执行等各个办案环节,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步骤执行。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处理部门必须认真审核案件的事实认定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有效,程序是否合法,文书制作是否规范等。对证据不充分或事实不清的案件,应当退回调查人员进行完善或补充调查。

  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处罚依据,不得以类推方式实施行政处罚。

  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履行告知义务,以书面方式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行政复议权、行政诉讼权。

  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过罚相当原则,应当充分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序等情节,正确适用自由裁量权,不得畸重畸轻、显失公正。应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按照法定权限作出,除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可由执法人员当场决定外,其他行政处罚应当报负责人审核。对拟给予5000元以上罚款、暂扣、吊销经营许可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应当经执法单位集体讨论形成处罚意见,并如实填写《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参加集体讨论的人员应在记录中签名。

  予以减轻或者从轻处罚的,应当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有关情形,并履行相关批准手续。重大的行政处罚减轻案件必须经单位集体讨论形成意见。无法定事由,不得擅自从轻减轻行政处罚。

  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应当实行罚缴分离制度,除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罚款或不当场收缴罚款事后难以执行的,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外,执法人员不得现场收取罚款,罚款必须向指定的金融机构缴纳。

  采取暂扣证件、车辆、船舶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必须在法律、法规规定的适用范围内进行,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不得采取强制措施,严禁违法扣留车辆和证件。

  对违法行为轻微,没有明显社会危害,涉案财物数量较少的,可以不对其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制作相关法律文书,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暂扣证件、车辆、船舶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暂扣凭证,对暂扣的证件和车辆、船舶须由执法人员登记清楚;收回凭证时必须在凭证上注明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对暂扣的车船、证件和物品等要妥善保管,不得造成丢失或者损坏;不得使用暂扣车船及物品;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处置,包括销毁、拆解、变卖等暂扣车船。有法定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时解除暂扣措施;没有法定期限的,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解除暂扣措施。

  执法机构应当全面推行行政许可一个窗口对外制度,积极推行网上审批,提高审批工作效率。

  执法人员在,含证件年审或者行政许可事项时,应当向当事人说明办事程序、途径和相关要求。

  行政许可实施单位工作人员在收到申请人的许可申请材料后,应当进行形式审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及时受理,并在规定期限内办结;因申请材料不完整或者不规范的,应当书面一次性告知当事人;不具办证、行政许可条件或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构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后,许可办理人员应当按照《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中明确的审查方式进行实质审查。不得擅自增加或减少行政许可的条件。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超出公示材料目录以外的技术资料、材料。

  行政许可事项需要进行核查的,要在规定时间内尽快办理,并与受理送达程序等有关环节衔接好,不得有拖拉推诿现象。

  许可实施单位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在办公场所公示栏、电子显示屏或单位网站上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实施行政执法时应使用省厅统一确定的执法文书,做到格式统一、内容完整、制作规范。

  执法文书中除编号和数额、数量等必须使用阿拉伯数字外,应当使用汉字;手工填写的文书应当使用黑色签字笔或钢笔填写,做到字迹清楚、书面整洁。

  执法文书设定的栏目,应当逐项填写,不得遗漏和修改。确因错误需要进行修改的,可以用杠线划去修改处,在其上方或者接下处写上正确内容,并在改动处加盖印章,或者由当事人签名、盖章或按指印确认;无需填写的,应当用斜线划去。

  询问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听证会笔录等文书,应当场交当事人阅读或者向当事人宣读,当事人认为记录有遗漏或者有差错的,应当面进行补充和修改,并由当事人在改动处签章或按指印确认。当事人拒不签字的,由两名执法人员签字并注明当事人拒签理由。

  除简易程序案件,由当事人现场签收行政处罚决定书外,一般程序案件需要交付当事人的执法文书应当使用送达回证,并按法定期限和方式送达。

  执法文书中注明加盖执法机关印章的地方必须加盖印章,加盖印章应当清晰、端正,要骑年盖月。

  执法文书应及时按照要求归档。执法案卷应做到一案一卷,使用统一规范的卷皮,卷内目录填写规范,材料排列有序,装订整齐。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范的行政执法人员,县局将视情节及造成危害后果的轻重,直接或建议相关单位追究人。按照《安乡县交通行政执法追究暂行办法》的规定,追究的方式分为:

  第三十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违规违纪行为触犯国家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第三十五条 本规范未包括的行为规范,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文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大家应该知道我们的交通执法人员也要遵守很多规定了吧!大家可以看到,不管是着装规范、举止规范、执法用语规范还是执法规范和执法监督,规定可以体现出政府深刻的为人服务的服务意识。所以说,以后出行的时候,我们给予交通执法人员多一些体谅,随时随地安全合法出行吧!

  路上车辆好多,行人穿过马路时候要左右看看,才能顺利过去。那么什么情况下的斑马线需要设置交通信号灯行人如何在;确认安全;的情况下通过斑马线快车为您一一介绍。

  什么情况下的斑马线需要设置交通信号灯行人如何在;确认安全;的情况下通过斑马线

  国家标准《道路交通信号灯设置与安装规范》第4.5条规定了;路口人行横道信号灯设置;:在采用信号控制的路口,已施划人行横道线的,应相应设置人行横道信号灯。第4.11条规定了;路段人行横道信号灯和机动车信号灯设置的流量条件;:双向机动车车道达到或多于3条,双向机动车高峰小时流量超过750PCU及12h流量超过8000PCU的路段上,当通过人行横道的行人高峰小时流量超过500人次时,应设置人行横道信号灯和相应的机动车信号灯。

  由;国标14886;规定可知,斑马线设置在路口时,如路口已设置了机动车信号灯,则应该设置行人信号灯。斑马线设置在路段时,当机动车流量和行人流量达到标准规定的数值时,应设置人行横道信号灯和相应的机动车信号灯。但从目前国内情况看,仍存在信号灯控制路口未设置行人信号灯,以及设置斑马线路段多数未设置行人信号灯和机动车信号灯的情况。

  对于、四种情况,机动车、行人都必须按照交通信号灯的指示通行,通行规则明确;

  对于第二种情况,行人按照机动车信号灯的指示通行,路口转弯的机动车在遇行人正在通过斑马线时,应当减速避让,让行人先行;

  对于第三、五种情况,机动车应当提前减速、停车避让,行人应当在确认安全的情况下通过。行人确认安全的情况是指行人在跨入人行横道前,通过判断认为机动车在人行横道前无法安全停车时,应当停留在人行横道上,让机动车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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