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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


  2020年9月,黄先生在杭州某道路上行驶,见到前方道路右侧的学校门口有一块扁梯形空地,校门口的升降地桩也没有升起,就想在此掉头转弯。

  黄先生随即右转驶向校门口空地,不料车头刚开到地桩所在位置,原本缩在地下的升降地桩突然升起。事发不过1、2秒,黄先生还未反应过来,升降地桩已垂直撞上汽车底盘,黄先生的电动汽车受损严重。

  事发之前,有车辆进入校园,才降下了地桩。车子进入校园后,我看没有车子要进出,就按下升桩按钮。等我把遥控器放到桌上,就看到黄先生的车突然开了过来。还来不及反应,他的车子已经撞上正在升起的地桩。

  我的电动汽车受损严重,修理花了4万多,其中更换电池就需要3.6万余元,而且等了一个多月才修好车。学校和保安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经区教育局批准,学校在校门口的空地安装了一排电动升降地桩,与斑马线米处的路边立有一块警示标志牌,上面标注前方150米处是学校区域,限速30公里。

  而黄先生在右转驶向校门时,未打右转向灯,且车速较快,该车自出现明显的转向动作至其底盘与升降地桩碰撞仅一两秒钟时间。

  法官经过现场勘验发现,升降地桩的升桩速度非常快,1秒不到已启动并上升到高出地面约10厘米,两秒不到已上升到碰撞轿车底盘的高度。

  ◎ 黄先生作为司机,右转时未打方向灯,且车速较快,未尽谨慎、减速驾驶义务。同时,黄先生右转时观察到此处存在升降地桩,理应更为谨慎。因此,黄先生应承担更多的过错责任。

  ◎ 学校保安控制地桩是其工作职责。但升降地桩毕竟位于道路旁,升桩速度亦较快;作为操作人员,其在操作前应当充分观察,以防造成危险。本案中,被告保安师傅未能尽到充分注意义务,存在一定过错。因保安师傅是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财物受损,故应当由被告学校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终结合双方的过错情况,酌情确定原告黄先生、被告学校各承担90%、10%责任。

  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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