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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志牌应当认定A已尽到安全警示义务


  近日,诸暨法院对这起健康权纠纷案做出一审判决:杨某应对自己的行为负全部责任。

  2019年5月20日凌晨2时许,诸暨市A员工杨某与同事石某等人在宿舍内喝酒。酒过三巡,杨某提出要外出买烟,由于区大门入夜早已关闭,众人皆予以劝阻,但杨某却执意认为:“区围墙不高,我可以翻墙外出,大家无需担心。”

  据杨某描述,其在翻墙过程中因右手意外触碰到电线,一只手指当场被击断,手臂和右半边脸均有烧焦迹象。

  石某等人将杨某送至医院,经诊治,杨某系电击伤,身体多处三度烧伤,多脏器功能不全,因伤势严重,杨某右臂被截肢。

  杨某认为,A对区内部变压器未设置任何安全保护措施和警示标志,导致其被高压电击伤,要求A赔偿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合计129578元。

  A则辩称:杨某被高压电击伤是其酒后翻越围墙触碰高压线所致,系自身原因致伤,涉案变压器设置在大约2m高的石墩上,且在正面设置“禁止攀爬 高压危险”的警示标语,已尽安全保障义务,故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事发凌晨,杨某酒后攀爬放置变压器的石墩,试图翻越围墙,因触碰到变压器上端的电线后被电击受伤,应认定其自身具有重大过错。

  经过法官实地勘察,发现涉案变压器安装在1.6米左右的石墩上,位置偏僻,鲜有人至,其上的确悬挂有大幅“禁止攀越 高压危险”的警示标志,应当认定A已尽到安全警示义务。

  原告作为一个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明知变压器及电线的危险性,却在酒后攀爬导致触电受伤,应对自己的行为负全部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杨某酒后翻墙触电致伤令人同情,但A对于变压器的设置得当,也尽到安全警示义务,故事故的责任不应由A承担。法院的判决合情合理。

  夏天是用电事故多发的季节,高温、潮湿的天气导致电力设的绝缘程度降低,容易发生触电事故,切勿私自攀爬电力设及附属设施,一旦发生触电事故,后果不堪设想。同时提醒电力设的占有人、管理人对员工等相关人员加强用电安全教育,避免悲剧再次上演。

  原标题:《员工酒后翻墙触电致截肢!法院判决:安全标识明显,无需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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