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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志牌2当事人赵某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


  2021年9月, 铜川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第三大队共曝光交通违法223起。其中:酒驾10起、交通事故6起、机动车不礼让斑马线辆,逾期未审验9辆。驾驶证逾期未审验3人,未换证2人。重点企业曝光:铜川市建昌汽车服务。曝光原因(近三月死亡事故(同责及以上)2起。)

  为了全面深入推进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减量控大”工作,有效遏制和减少重特大交通事故的发生,铜川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第三大队现将交通违法行为和事故案例向社会予以曝光,以达到警示教育目的。

  2021年01月11日07时10分许,苏某平驾驶电动三轮车沿耀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照金路下楼村段左转弯时,与何某学驾驶的沿耀询路由西向东行驶的陕A8MD5*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苏某平受伤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当事人苏某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项:“非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一)转弯的非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之规定,根据苏某平的过错行为,其应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当事人何某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根据何某学的过错行为,其应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2021年01月31日15时05分许,谢某驾驶陕BR159*号小型轿车沿长虹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长虹路中老村段时,与前方朱某芝驾驶的无号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朱某芝受伤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当事人谢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款第(三)项:“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之规定。根据当事人谢某的过错行为,其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当事人朱某芝不承担事故责任。

  2021年02月09日10时05分许,成某婷驾驶无号牌三轮电动车铜川市耀小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新区石仁村段逆向行驶时,与相对方向赵某利驾驶的陕B8882*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成某婷受伤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1、当事人成某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之规定,根据成某婷的过错行为,其应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2、当事人赵某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根据赵某利的过错行为,其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2021年07月19日16时10分许,杨某龙驾驶陕BAT98*号小型轿车沿铜川市新区任家庄村村道由东向西行驶至村道交叉路口时,与杨某平驾驶的沿村道由北向南行驶至此的三轮电动车相撞,造成杨某平受伤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当事人杨某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款第二项:“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之规定,根据杨某龙的过错行为,其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当事人杨某平不承担事故责任。

  2020年10月24日19时26分许,肖某实驾驶陕B3570*号大型客车沿铜川市新区咸丰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植物园段时,与沿该路段由南向北横过道路的行人刘某相撞,造成刘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刘某于2020年10月30日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2021年06月13日13时58分许,杜某钢驾驶陕BM171*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铜川市新区朝阳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学府城小区段向右变更车道时,与同方向侯某驾驶的陕B3122*号大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中无人员受伤。 当事人杜某钢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变更车道的机动车不得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的正常行驶。”之规定,根据杜某钢的过错行为,其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当事人侯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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