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冬去春来似水如烟标志牌


  5月4日,在321国道狮山段一跨线桥下,一辆摩托车与一辆大货车相撞,造成一死一伤。交警部门调查后认定,两司机均无责任,而某工程擅自在跨线桥下封闭半边路,交通安全标志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而负全部责任。6月6日,施工单位向死者家属赔偿了30.3万元。

  昨天,记者对正在施工的多个路段进行走访后发现,不少施工点设置的施工警示标志显得马虎和简单,不仅警示标志有误差,而且道路导向没有明确指引,防护设施不足等。

  5月4日上午7时20分,黄强(化名)驾驶一辆摩托车载着女友先艳(化名),沿321国道从大沥往三水方向行驶。当行至该跨线桥桥下时,看到桥下路段的右侧车道前摆着几个反光锥和一个封路警示牌,提醒右侧车道已经封闭。他便将车驶入对向路面。

  5月10日,清醒后的黄强接受警方询问时说,“当时,我只觉得自己往前飞了出去,然后就不知道发生了什么事,也不知道与什么车撞了。”事发不久,黄强的一位同事经过事故地点,黄强通过这位同事得知自己出了车祸,还有事故的一些细节。

  办案民警在现场勘查时发现,事发路段在一座跨线桥底,路中间有桥墩,将路分成双向四车道。往三水方向的桥底下,有几个反光圆锥标志,并放了一个警示牌,上面写着“前方封路施工,车辆改道行驶”。办案民警说,警示牌的意思是指往三水方向的车道已经封闭。

  施工单位一位负责人在接受警方调查称,在此情况下,他们将三水往狮山方向的路段用反光锥分开两条车道,靠近桥墩的内侧车道,改为“狮山往三水”方向的车道。而警方发现,三水往狮山方向的车道并未设置改道标志。

  办案民警向记者介绍,在往三水方向的车道全部封闭的情况下,黄强只能向左转入对向车道通行,他并没有违法行车。而从三水往狮山方向的车道被反光锥分开两条车道,在进入车道前没有引导车辆靠右边车道通行标志的情况下,大货车司机邓某属“正常行驶”,也没有事故责任。

  交警部门经过调查证实,施工单位应承担这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办案民警介绍,该施工单位未经道路交通管理部门审批许可,私自封闭道路,并设置了不符合规范的交通标志,导致了事故发生。

  6月6日,作出事故责任认定后,施工单位向死者家属赔偿了30.3万元。由于黄某还需继续,其他赔偿另议。

  该工地一个姓林的工人称,事发时,他正好站在桥面上,听到撞车声后,他看到一个男子躺在路面上,一辆摩托车撞散了,随即打电话报警,之后他跑去向工地领导报告。他称,当时往三水方向设置了封道标志,但往狮山方向未见放置改道标志。事后他得知,封路标志是工地上的黄、常两位杂工放上去的,时间约是早上7时10分。而10分钟后,桥下便发生了这起惨剧。

  办案民警发现,施工的路段并不是321国道,而是国道上的跨线桥。这位林姓的工人称,当时封闭的原因就是“防止跨线桥上作业时有杂物掉下路面造成意外”。他还称,设置这些封路标志的标准是视“施工过程有无危险”,“有时放置的时间比较长,有时只放10多分钟就收起来”。

  公路进行维修施工时,应按规定设置施工警示标志,防止因道路施工维护引发交通事故。然而,记者昨日对正在施工的一些路段进行走访后发现,不少施工点在施工警示标志设置上显得马虎和简单。

  昨日下午3时,一过谢边立交桥,就进入桂丹路施工路段,这一路段的疏导标志和警示标志设置较为规范,施工路段与交通道路有简易的警示桩分隔。

  到了东兴渔港对开路段,右侧路边有几大堆泥土,积水很深,看不到警示标志。南海交警大队科技设施室的一位负责人说,施工路段应该是用反光材料围起来的,这些路段主要是防护设施、绕行标志等不足。他提醒市民,驾车途经施工路段时,不能疏忽大意,车速不宜过快。

  一位赵先生告诉记者,他曾经有一次开到修路地点才发现前方在修路,想变道也来不及了,就突然踩死刹车,差一点就让后面疾驶的车辆撞上。除此之外,还有很多警示标志有误差。在该路段一处施工点,警示标志上写“前方30米施工”,而记者发现,实际上标志摆放地点离实际修路地点只有10米左右。一位开车路过的夏师傅告诉记者,标志误差往往给司机的判断造成误差,突然急刹车极易造成事故。

  记者一路下来所见近10处施工点,每处所摆放的施工警示标志都不一样,一些施工路段的前后两端没有提前设置警示标志,往往很接近施工现场才有警示标志,当驾车者发现警示标志时,要么急刹车,要么紧急变道,常常险象环生。

  在一处施工点,没有看到修路警示标志,记者询问一位施工人员:“你们修路警示标志牌怎么没放呢?”这位工人回答道:“放啦。放远了老是被人偷,后来干脆少放点。”记者又问:“不放警示牌出了车祸怎么办?”这位工人回答说:“那是老板的事,与我们无关。”

  施工路段的临时通车便道路面境况让人担忧。进入乐狮路一施工路段,路面坑洼不平,当日更是满路积水,司机根本不知道路中的坑有多深,只能小心探索着前进,时速和步行差不多,记者所乘车辆的底盘两次与路面“亲密接触”,两辆汽车在路边抛锚,正由拖车施救。一位姓黄的市民说,雨天时附近村民怕走这段路,他看一位骑自行车的妇女摔在路中,满身黄泥浆,一位驾驶摩托车经过该路段的男子白色球鞋变成了黄色的,而且该路段的拥挤堵塞是常事。

  “公路维修警示标志的设置容易被忽视,这方面的管理力度亟待加强。”昨日上午,南海交警大队一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时如是说。

  这位负责人说,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占用道路施工,需经道路、交通管理主管部门同意。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施工单位应征得道路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施工作业单位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

  他透露,交通安全法规定,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道路施工须经交警部门同意,但施工单位对此事一直不“主动”,有的是在交警部门发现问题后才重视起来。今年春运前,几乎没有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征得交警部门同意,但在今年以来,道路施工单位才变得主动,而且安全防护措施相对较为规范,但还是不很规范。

  他说,道路维护施工警示标志的设置,应按国标进行,即按实际需要设置施工标志、路栏、锥行交通路标等;夜间施工应有施工反光警告灯,必要时应使用信号管制交通;另外,前方施工标志应设置在施工路段前方700米处,导向标志应设置在150米处,车辆慢行标志应设置在50米处,道路施工标志应设置在10米处等。

  有关部门提醒施工单位,凡是因道路施工警示标志不完善而造成的交通事故,受害者有权向道路维修施工方索赔。

  日前,陈某驾驶摩托车搭乘一个同事,在晚上8时许途经罗村罗务公路一施工路段时,撞上桥底施工路段圆柱,两人经送医院抢救后无效死亡。昨日记者从南海交警部门获悉,该起事故司机与施工方各负同等责任,死者亲属在警方宣布责任认定后已提出调解申请,施工方也并未对该责任认定提出异议。

  事故发生后,南海交警大队事故处理中队迅速前往现场调查取证,并于4月19日向死者亲属及施工单位宣布事故责任认定。该中队一负责人介绍,经取证证实,一方面证明陈某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有导致此事故的过错。另一方面,按照国家规定,施工现场100米之外的范围,施工方应竖立警示标志,但施工方则由于未在该路段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及采取防护措施,且标志设置数量上达不到国家要求,直接导致陈某二人驾车撞击柱体死亡,有过错。因此,依照有关规定,陈某及施工方需对此次事故负同等责任。事故责任认定宣布后,双方均无异议。(本版统筹/本报记者李锋本版撰文/本报记者 邱健 李锋 通讯员 陈伟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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