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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信号灯过渡期截止于2023年5月1日


  根据《九江市临时通行标志电动车管理办法》第四条之规定,在《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实施前已购买的两轮电动自行车,在2020年5月1日前购买的不符合《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通用技术条件》(GB/T24158-2018)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以及三轮、四轮电动车,实行临时通行标志管理。

  ▶其他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车,上临时通行号牌,设置过渡期,过渡期截止于2023年5月1日。

  注意事项:驾驶临时通行标志电动车上路行驶,应当依法悬挂临时号牌,不得伪造、变造、挪用,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悬挂临时号牌。处罚标准:应当取得临时通行标志的电动车未依法注册登记,上道路行驶的,罚款200元;伪造、变造、挪用或者使用伪造、变造临时通行号牌的,二轮电动车罚款50元;三轮、四轮电动车罚2000元。

  根据《九江市临时通行标志电动车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临时通行标志电动车驾驶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驾驶临时通行标志二轮电动车,应当年满18周岁,且没有妨碍安全驾驶的身体缺陷;

  2、驾驶临时通行标志三轮、四轮电动车,应当年满18周岁,并具有相应的机动车准驾资格。

  ★特别注意:驾驶临时通行标志三轮、四轮电动车,驾驶人应取得相应的机动车准驾资格

  驾驶临时通行标志三轮电动车,应当年满18周岁,并具有普通三轮摩托车的准驾资格(D证);

  驾驶临时通行标志四轮电动车,应当年满18周岁,并具有小型自动挡汽车小型、微型自动挡载客汽车或轻型、微型自动挡载货汽车的准驾资格(C2证)。

  根据《九江市临时通行标志电动车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之规定,驾驶临时通行标志三轮、四轮电动车上道路行驶,应随车携带登记证、驾驶证。

  处罚标准:无驾驶资格驾驶临时通行标志二轮电动车的,罚款5元;无证驾驶临时通行标志三轮电动车的,罚款500元;无证驾驶临时通行标志四轮电动车的,罚款1000元。

  驾驶临时通行标志三轮、四轮电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罚款100元;违反禁止标线元;

  驾驶临时通行标志二轮电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行驶时速不得超过15km/h,违者罚款50元;

  驾驶临时通行标志三轮、四轮电动车,不得超过道路限速标志标明时速的20%以上,违者罚款100元。

  驾驶临时通行标志三轮、四轮电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的,应当停车让行,违者罚款50元。

  驾驶临时通行标志二轮电动车,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车辆的行驶,违者罚款20元;

  驾驶临时通行标志三轮、四轮电动车,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车辆的行驶,违者罚款200元。

  驾驶临时通行标志二轮电动车,借道行驶后不迅速驶回非机动车道的,罚款30元。

  驾驶临时通行标志二轮电动车,在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设有转向灯的应当提前开启转向灯,未设有转向灯的应当伸手示意,违者罚款20元;

  驾驶临时通行标志三轮、四轮电动车,在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设有转向灯的应当提前开启转向灯,违者罚款50元。

  驾驶临时通行标志二轮电动车,限载一名乘车人,违者罚款50元;乘坐人应正向骑坐,违者罚款50元;

  驾驶临时通行标志三轮、四轮电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人数,违者罚款100元。

  驾驶临时通行标志电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装载质量,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超出车体范围;

  为进一步提高广大电动车主的安全出行意识、守法出行意识,九江公安交管部门将9月份定为教育劝导月,即路面整治行动将以教育为主,暂不处罚。请广大电动车主认真学习《九江市临时通行标志电动车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自觉遵守交通规则,安全文明出行。相关处罚规定将于2020年10月8日起执行。

  特别提醒:因疫情和汛情影响,中心城区的电动车集中登记上牌工作顺延至9月30日,10月1日起上牌系统关闭,请广大电动车主尽快到上牌点办理相关业务。
以上信息由扬州市旭瑞照明器材有限公司整理编辑,了解更多交通信号灯,红绿灯,标志牌信息请访问http://www.yzxrjt.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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