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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结果与违交通信号灯法行为不相适应


  本报讯(记者胡佳佳通讯员聂国昭肖东宇)近日,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交通信号设置不规范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判决撤销吉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以车主逆向行驶为由而作出的罚款150元、扣3分的行政处罚决定。

  2017年9月,万某驾驶一辆小型轿车途经吉水县县城文水大道与文明路十字路口等候红绿灯,当交通信号绿灯亮起,万某按照绿灯指示直行驶入文明路。万某进入该路段10余米后,发现文明路一水泥杆上有单行道交通标志,便掉头驶离,在万某驾驶小轿车经过该路口斑马线时,道路监控已自动抓拍了万某逆行的图像。2018年5月,吉水交警部门依据监控抓拍图片认定万某的驾驶行为属逆向行驶,对万某作出罚款150元,记3分的行政处罚决定。万某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吉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在十字交叉路口一侧为单行道的地方设置不带方向指示的红绿灯,且绿灯直行信号指向文明路单行道,不符合交通信号设置应当科学、规范的要求,加之文明路单行道的指示牌未悬挂在单行路口,存在不醒目、不准确的缺陷,对车辆驾驶人员逆行误入文明路有一定影响。在对万某逆行驶入文明路的处罚中,吉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未考虑上述因素,处罚结果与违法行为不相适应,不符合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罚相当原则”。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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