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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志牌随车携带反光警示标识牌


  上月25日8时20分,标志牌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独山子九公里大队民警沿辖区217国道执行早查勤务时,发现一辆白色小型客车停驶在路边,一名男子在车辆右后轮处忙碌,标志牌车后大约10米处摆放着一个水桶。而此时国道上过往车辆络绎不绝。

  民警停车上前查看。经询问得知,标志牌该男子从奎屯市出发前往130团上班,途中轮胎被扎破,于是他将车停在路边。在后箱没有发现反光三角警示标识牌,该男子拿出车里的水桶摆在路上,标志牌充当反光警示标识,标志牌随后开始更换轮胎。

  民警提醒,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后,驾驶人切不可以摆放石头、木料、水桶等物品充当警示标识,因为这样不仅起不到警示作用,标志牌还会引发交通事故。驾驶人出行前应检查车辆安全状况,随车携带反光警示标识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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