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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标志牌


  市物价局日前发出《关于改进市区新建普通商品住房价格管理 规范销售价格行为的通知》(下称《通知》),决定从10月12日起,实行市区普通商品住房销售价格报送制度,此前关于“新建普通商品住房案管理”的条款和内容停止执行。

  2008年,根据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价格部门暂停对普通商品住房进行定价。2015年8月,经省政府审核同意、国家发改委审定的《省定价目录》公布施行,普通商品住房正式退出政府定价范畴,实行市场调节价。随着房地产发展形势的变化,根据《省物价局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价格改革切实加强价格监管的意见的通知》精神,为及时掌握和分析市区新建普通商品住房销售价格走势,改进房地产市场价格监管方式,加强价格行政指导和监督管理,市物价局决定,将普通商品住房销售价格案制改为报送制。

  《通知》明确,凡在扬州市区范围内新建普通商品住房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下称开发企业),在开盘销售前应当向市物价局书面报送商品房销售价格。

  《通知》要求,开发企业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开发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合理制定新建普通商品住房销售价格,按照价格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规范销售价格行为,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和“一价清”制度,不得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和购房者的合法权益;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房价过快上涨;不得使用虚假的、不规范的价格标示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误导购房者。

  《通知》强调,价格主管部门将综合运用多种方式,开展价格行政指导,引导开发企业合理定价;依法查处开发企业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不执行“一价清”制度、价格欺诈、价格串通等价格违法行为,对重大典型价格违法案件进行曝光。

  《通知》还明确江都区普通商品住房销售价格报送工作,由江都区物价局具体实施。宝应县、高邮市、仪征市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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