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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天台县双钱汽车用品未按照规定对生产设进


  2020年8月6日,临海市应急管理局对浙江锤子塑业有限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存在以下行为:

  ①喷漆车间、调漆间、烘房、油漆储存仓库未落实防爆措施,安全设(可燃气体报警装置)未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安全设无法正常运转(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②未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喷漆车间作业人员未佩戴或佩戴(棉纱口罩)的劳动防护用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③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款的规定)

  ④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款的规定)

  ⑤油漆储存场所存放有油漆、稀释剂(乙酸乙酯、二甲苯)等危险化学品约10吨未储存在专用仓库内(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三)项、第九十六条第(四)项、第九十四条第(三)项、第九十四条第(五)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款第(四)项的规定,2020年4月8日,临海市应急管理局对浙江锤子塑业有限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合并处罚款人民币6.3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0年9月4日,浙江头门港经济开发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浙江日胜合成革有限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在该罐区发现储罐设置的氮封未投入使用,安全设制氮机因故障未运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浙江头门港经济开发区应急管理局对浙江日胜合成革有限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0年7月30日,温岭市大溪镇安全生产执法人员在辖区古城村巡查时发现一辆运输危险化学品货车(浙KA9243)将卸下的油漆储存在该村182号民房内,后经温岭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核实,该民房内储存有1241桶油漆和稀释剂等物品,系浙江顺虎德邦涂料有限所有,执法人员当场对上述物品扣押至专用仓库储存。

  浙江顺虎德邦涂料有限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其行为已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款的规定,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款第(四)项的规定,温岭市应急管理局对浙江顺虎德邦涂料有限作出责令改正,处罚款人民币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0年7月24日,温岭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温岭市金太水产冷藏有限检查时,发现该液氨管道施工作业承包单位舟山市大洋制冷工程有限存在未对新员工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作业前未完成作业现场危险危害因素辨识分析及危险场所动火审批手续等问题,执法人员当场对该单位发出《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其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暂时停止作业。

  舟山市大洋制冷工程有限未对新员工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款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温岭市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以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舟山市大洋制冷工程有限危险作业未落实安全措施,其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八条第(一)、第(三)、第(五)项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四条款的相关规定,温岭市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以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上述两项合并处罚,温岭市应急管理局对舟山市大洋制冷工程有限作出责令其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暂时停止作业,处罚款人民币3万元的行政处罚。

  5.温岭市牧屿腾飞食品机械有限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行政处罚案

  2020年8月25日,温岭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温岭市牧屿腾飞食品机械有限检查时,发现其存在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其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款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温岭市应急管理局对温岭市牧屿腾飞食品机械有限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罚款人民币3万元的行政处罚。

  6.浙江贝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行政处罚案

  2020年6月16日,玉环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浙江贝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存在下列行为:

  ①氩气瓶、乙炔气瓶未定置摆放,无防倾倒装置,存放区无安全警示标志,无危化品安全周知卡,乙炔气瓶无防回火装置,电焊作业场所液化石油气瓶与氧气瓶安全间距不足;

  ②车间缺少警示标识,功能无分区规划,物品未定置摆放,部分安全通道堵塞等。

  执法人员依法当场下达执法文书,责令浙江贝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暂时停产停业。

  2020年7月23日,玉环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该单位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六)项之规定,2020年9月7日,玉环市应急管理局对浙江贝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给予警告,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

  7.天台县永安气体有限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行政处罚案

  2020年7月9日,天台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天台县永安气体有限仓库检查时发现该存在下列问题:

  天台县永安气体有限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项规定,天台县应急管理局对天台县永安气体有限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8.天台县双钱汽车用品未按照规定对生产设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行政处罚案

  2020年7月20日,天台县双钱汽车用品4楼车间起火,过火面积8平方米,未造成人员伤亡。经查天台县双钱汽车用品未按照规定对安全设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导致缝纫机电机故障引起火灾,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天台县应急管理局对天台县双钱汽车用品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罚款人民币1.6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2019年10月21日,三门县应急管理局联合县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开展餐饮行业消防安全检查,执法人员在检查位于海游街道新兴街的本帅饭店时发现该饭店使用一种透明液体作为厨房燃料。

  经查,该透明液体为危险化学品甲醇,系从当事人程道昌处购得,当事人程道昌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于2019年4月开始将危险化学品甲醇售卖给本地餐饮店作为厨房燃料使用,被三门县应急管理局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后,继续无证经营甲醇,情节恶劣,其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款规定。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三门县应急管理局对程道昌作出责令立即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0.36万元,并处罚款人民币19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10.台州市奥兰特塑业有限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行政处罚案

  2020年5月26日,三门县应急管理局在对台州市奥兰特塑业有限执法检查中,发现台州市奥兰特塑业有限未与承租方台州汇时杰橡塑有限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租赁协议书中也未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百条第二款规定,三门县应急管理局对台州市奥兰特塑业有限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罚款人民币1.8万元整;给予台州市奥兰特塑业有限主要负责人施吉仁处罚款人民币0.2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2020年7月29日下午,椒江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台州市博日机械有限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的有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2020年9月4日,椒江区应急管理局对台州市博日机械有限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2020年9月10日上午,椒江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浙江韵美家居用品有限检查时,发现该企业车间安全出口锁闭、封堵,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的有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百零二条第(二)项的规定,2020年9月30日,椒江区应急管理局对浙江韵美家居用品有限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2020年8月3日,黄岩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台州市黄岩北洋启岳气体供应站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该供应站在经营危险物品时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2020年9月10日,黄岩区应急管理局对台州市黄岩北洋启岳气体供应站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2020年7月2日,黄岩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台州市黄岩德利士日用品有限位于台州市黄岩永生模业有限东边房的生产场所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该生产场所正在使用危险化学品进行生产作业,未对该生产场所的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其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款第(三)项的规定,2020年9月10日,黄岩区应急管理局对台州市黄岩德利士日用品有限作出责令改正,处罚款人民币5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15.浙江中野塑业股份有限未如实记录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行政处罚案

  2020年7月27日,黄岩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浙江中野塑业股份有限检查时发现,该叉车驾驶员未持有叉车驾驶证驾驶叉车运送货物;该未如实记录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款、第二十五第四款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七)项、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2020年8月27日,黄岩区应急管理局给予浙江中野塑业有限责令限期,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

  16.台州市申大机械特种作业人员未经专门培训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行政处罚案

  2020年7月31日,路桥区应急管理局和峰江街道应急办执法人员对台州市申大机械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台州市申大机械焊接车间正在操作焊接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款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路桥区应急管理局决定给予台州市申大机械责令限期改正,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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