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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志牌6环境应急物资和设指为应对分区内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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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附件1危险废物识别标识设置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根据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危险废物收集 贮存 运输技术规范(HB/T 2025-2012)环境保护图形标志 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 15562.2-1995)等文件要求,为规范我省企业危险废物信息公开、贮存设施警示标志设置等,对识别标识的设置位置、规格参数、公开内容等作出具体规定(见附件)。在识别标识外观质量上,应确保公开栏、标志牌、立柱、支架无明显变形;立柱、支架的材料、内外径大小及地。

  2、下部分高度应确保公开栏、标志牌等安全、稳定固定,避免发生倾倒情况;公开栏、标志牌、立柱、支架等均应经过防腐处理;公开栏、标志牌表面无气泡,膜或搪瓷无脱落,无开裂、脱落及其它破损;公开栏、标志牌、标签等图案清晰,色泽一致,不得有明显缺损。当发现形象损坏、颜色污染或有变化、退色等情况时,应及时修复或更换。附件:危险废物识别标识规范化设置要求附件危险废物识别标识规范化设置要求一、危险废物信息公开栏图案样式设置规范危险废物产生单位:1.设置位置采用立式固定方式固定在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区门口醒目位置,公开栏顶端距离地面200cm处。2.规格参数(1)尺寸:底板120cm80cm。(2)颜色与字体:公开栏。

  3、底板背景颜色为蓝色(印刷CMYK参数附后,下同),文字颜色为白色,所有文字字体为黑体。(3)材料:底板采用5mm铝板。3.公开内容包括企业名称、地址、法人代表及电话、环保负责人及电话、危险废物产生规模、贮存设施建筑面积和容积、贮存设施数量、危险废物名称、危险废物代码、环评批文、产生来源、环境污染防治措施、区平面示意图、监督举报途径、监制单位等信息。危险废物经营单位:1.设置位置采用立式固定方式固定在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区门口醒目位置,公开栏顶端距离地面200cm处。2.规格参数尺寸、颜色与字体、材料与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信息公开栏规格参数一致。3.公开内容包括企业名称、地址、法人代表及电线、责人及电话、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编号、有效期、核准经营危险废物种类和能力、次生危废种类和数量、环境污染防治措施(含装卸区域、贮存区域、利用处置过程、次生危废产生区域等)、区平面示意图、监督举报途径、监制单位等信息。填写说明:1.1危险废物产生单位(1)危险废物产生规模:分为1吨/年以下、1(含)-10吨/年、10(含)-100吨/年、100(含)-500吨/年、500(含)-1000吨/年、1000吨/年及以上共六个等级。(2)贮存设施数量:仓库处,储罐处。仓库包括企业所有贮存危险废物的全封闭式仓库、围墙或防护栅栏隔离区域,储罐包括企业所有贮存危险废物的储罐、贮槽等。(3)贮存设施建筑面积(容。

  5、积):仓库平方米,储罐升。仓库面积指企业所有贮存危险废物的全封闭式仓库、围墙或防护栅栏隔离区域等建筑面积之和,以平方米计;储罐容积指企业所有贮存危险废物的储罐、贮槽等容积之和,以升计。(4)区平面示意图:绘制区建筑平面示意图,突出显示区每一处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在区的相对位置。(5)危废名称:列出企业实际产生的所有危险废物名称。(6)危废代码:危险废物对应的八位码。(7)环评批文:公开企业实际产生危险废物的环评情况。已取得环评批复的填写批复文号,未取得环评批复的填“无”。(8)产生来源:指危险废物产生环节或产生工序。(9)环境污染防治措施:根据全封闭式仓库、围墙或防护栅栏隔离区域、储罐、贮。

  6、槽等设施贮存的危险废物种类和危险特性,确定需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包括防风、防雨、防晒、防雷、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泄露液体收集、废气收集导出及净化处理等。1.2危险废物经营单位(1)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编号:根据经营许可证,填写编号。(2)危险废物经营许可有效期:根据经营许可证,填写许可有效期。(3)核准经营危险废物种类和能力:根据经营许可证核准经营内容,列出企业收集、利用处置的危险废物种类、方式与能力。(4)次生危废种类和数量:指利用处置危险废物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种类名称、代码和数量,其中,数量根据管理计划、上一年度次生量估算,以吨/年计,可清洗回收利用的包装容器以只计量。(5)环境污染防。

  7、治措施:根据危险废物种类和危险特性,确定区内危险废物装卸区域、贮存区域、利用处置过程、次生危废产生区域等需采取的环境污染防治措施,包括防风、防雨、防晒、防雷、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泄露液体收集、废气收集导出及净化处理等。(6)区平面示意图:绘制区建筑平面示意图,突出显示区涉及危险废物的区域在区的相对位置,包括危险废物装卸区域、贮存区域、利用处置区域、次生危废产生区域等。二、贮存设施警示标志牌图案样式设置规范平面固定式贮存设施警示标志牌:1.设置位置平面固定在每一处贮存设施外的显著位置,包括全封闭式仓库外墙靠门一侧,围墙或防护栅栏外侧,适合平面固定的储罐、贮槽等,标志牌顶端距离地面2。

  8、00cm处。除无法平面固定警示标志的储罐、贮槽需采取立式固定外,其他贮存设施均采用平面固定式警示标志牌。2.规格参数(1)尺寸:标志牌100cm120cm。三角形警示标志边长42cm,外檐2.5cm。(2)颜色与字体:标志牌背景颜色为黄色,文字颜色为黑色。三角形警示标志图案和边框颜色为黑色,外檐部分为灰色。所有文字字体为黑体。(3)材料:采用1.5-2mm冷轧钢板,表面采用搪瓷或反光贴膜处理,端面经过防腐处理;或者采用5mm铝板,不锈钢边框2cm压边。3.公开内容包括标志牌名称、贮存设施编号、企业名称、责任人及电话、管理员及电话、贮存设施环评批文、贮存设施建筑面积或容积、贮存设施环境污染防治措。

  9、施、环境应急物资和设、贮存危险废物清单(含种类名称、危险特性、环评批文)、监制单位等信息。立式固定式贮存设施警示标志牌:1.设置位置立式固定在每一处储罐、贮槽等不适合平面固定的贮存设施外部紧邻区域,标志牌顶端距离地面200cm处。不得破坏防渗区域。2.规格参数(1)尺寸:标志牌90cm60cm。三角形警示标志边长42cm,外檐2.5cm。(2)颜色与字体:标志牌主板颜色、字体与平面固定式贮存设施警示标志牌一致,立柱颜色为黄色。(3)底板材料:与平面固定式贮存设施警示标志牌材料一致。3.公开内容包括标志牌名称、贮存设施编号、企业名称、责任人及电话、管理员及电话、贮存设施环评批文、贮存设施建筑面。

  10、积或容积、危险废物名称、危险特性、危险废物环评批文、环境污染防治措施、环境应急物资和设、监制单位等信息。贮存设施内部分区警示标志牌:1.设置位置贮存设施内部分区,固定于每一种危险废物存放区域的墙面、栅栏内部等位置。无法或不便于平面固定、确需采用立式的,可选择立式可移动支架,不得破坏防渗区域。顶端距离地面200cm处。2.规格参数(1)尺寸:75cm45cm。三角形警示标志边长42cm,外檐2.5cm。(2)颜色与字体:固定于墙面或栅栏内部的,与平面固定式贮存设施警示标志牌一致。采用立式可移动支架的,警示标志牌主板字体及颜色与平面固定式贮存设施警示标志牌一致,支架颜色为黄色。(3)材料:采用5。

  11、mm铝板,不锈钢边框2cm压边。3.公开内容包括废物名称、废物代码、主要成分、危险特性、环境污染防治措施、环境应急物资和设、监制单位等信息。填写说明:2.1贮存设施外部警示标志牌包括平面固定式贮存设施警示标志牌和立式固定式贮存设施警示标志牌。(1)贮存设施编号:用“(第-号)”表示,个“”指企业贮存设施总数,第二个“”指本设施顺序号。(2)本设施环评批文:贮存设施已通过环评的,填写环评批复文号;未通过环评的,填写“无”。(3)本设施建筑面积(容积):贮存设施建筑面积(容积),全封闭式仓库、围墙或防护栅栏隔离区域等以平方米计,储罐、贮槽等以升计。(4)本设施环境污染防治措施:根据设施内贮存。

  12、危险废物种类及危险特性,明确须采取的环境污染防治措施,在对应项目前打“”。采用立式固定式贮存设施警示牌的,直接填写相应环境污染防治措施。(5)环境应急物资和设:指为应对危险废物泄露等突发环境事故时,配的环境应急物资及设。(6)本设施贮存危险废物清单:根据贮存危险废物种类情况,填写各类危险废物名称、危险特性(对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危险特性,包括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和感染性)、环评批文(指产生或收集此项危险废物的项目环评批文,未取得环评批复的,填写“无”);企业可根据贮存种类多少,适当调整本部分的字号和间距。2.2贮存设施内部分区警示标志牌(1)废物名称:分区警示标志牌对应区域贮存的。

  13、危险废物名称。(2)废物代码:该分区内危险废物代码。(3)主要成分:该分区内危险废物主要有害成分名称。(4)危险特性:对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危险特性,包括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和感染性。(5)环境污染防治措施:根据分区内危险废物种类和危险特性,确定需采取的环境污染防治措施。(6)环境应急物资和设:指为应对分区内危险废物泄露等突发环境事故时,配的环境应急物资及设。三、包装识别标签图案样式设置规范粘贴式标签:系挂式标签:1.设置位置识别标签包括粘贴式和系挂式。粘贴式危险废物标签粘贴于适合粘贴的危险废物储存容器、包装物上,系挂式危险废物标签适合系挂于不易粘贴牢固或不方便粘贴但相对方便系挂。

  14、的危险废物储存容器、包装物上。2.规格参数(1)尺寸:粘贴式标签20cm20cm,系挂式标签10cm10cm。(2)颜色与字体:底色为醒目的桔黄色,文字颜色为黑色,字体为黑体。(3)材料:粘贴式标签为不干胶印刷品,系挂式标签为印刷品外加防水塑料袋或塑封。3.内容填报(1)主要成分:指危险废物中主要有害物质名称。(2)化学名称:指危险废物名称及八位码,应与企业环评文件、管理计划、月度申报等的危险废物名称保持一致。(3)危险情况:指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附录A所列危险废物类别,包括爆炸性、有毒、易燃、有害、助燃、腐蚀性、刺激性、石棉。(4)安全措施:根据危险情况,填写。

  15、安全防护措施,避免事故发生。(5)危险类别:根据危险情况,在对应标志右下角文字前打“”。说明:附件中出现的底板背景、文字、图案、标签颜色对应CMYK色值情况如附表所示。附表:颜色色值情况对照表颜色色值情况对照表序号颜色色值十六进制代码对应项目1蓝色C92 M75 Y0 K0#0000ff危险废物信息公开栏底板背景。2白色C0 M0 Y0 K0#ffffff危险废物信息公开栏文字,危险废物标签的危险类别为“有毒”、 “有害”、 “腐蚀性”、 “刺激性”、“石棉”的标志背景。3黄色C10 M0 Y83 K0#ffff00危险废物贮存设施警示标志牌背景,三角形警示标志图案背景,危险废物标签的危险类别。

  16、为“助燃”的标志背景,立式固定式危险废物贮存设施警示标志牌的立柱,贮存设施内部分区警示标志牌的立式可移动支架。4黑色C93 M88 Y89 K80#000000危险废物贮存设施警示标志牌所有文字、危险废物标签所有文字、危险类别标志所有文字。5灰色C17 M15 Y13 K0#dad7d7危险废物贮存设施警示标志牌上的三角形警示标志外檐部分。6桔黄色C0 M63 Y91 K0#ff8000危险废物标签背景、危险类别为“爆炸性”的标志背景。7红色C0 M96 Y95 K0#ff0000危险废物标签的危险类别为“易燃”的标志背景。附件2危险废物贮存设施视频监控布设要求危险废物贮存作为危险废物产生和利。

  17、用处置的中间环节,在危险废物全过程监管中具有重要意义。根据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省危险废物贮存规范化管理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苏环办2019149号)要求,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均应在关键位置设置在线视频监控。现对危险废物贮存设施视频监控设置位置、监控点位、监控系统等方面作出规定(见附表)。在视频监控系统管理上,企业应指定专人专职维护视频监控设施运行,定期巡视并做好相应的监控运行、维修、使用记录,保持摄像头表面整洁干净、监控拍摄位置正确、监控设施完好无损,确保视频传输图像清晰、监控设正常稳定运行。因维修、更换等原因导致监控设不能正常运行的,应采取人工摄像等应急措施,确保视频监控不间。

  18、断。附表:危险废物贮存设施视频监控布设要求附表危险废物贮存设施视频监控布设要求设置位置监控范围监控系统要求设置标准监控质量要求存储传输一、贮存设施全封闭式仓库出入口全景视频监控,清晰记录危险废物入库、出库行为。1.监控系统须满足公共安全视频监控联网系统信息传输、交换、控制技术要求(GB/T 28181-2016)、安全防范高清视频监控系统技术要求(GA/T 1211-2014)等标准;2.所有摄像机须支持ONVIF、GB/T 28181-2016标准协议。1.须连续记录危险废物出入库情况和物流情况,包含录制日期及时间显示,不得对原始影像文件进行拼接、剪辑和编辑,保证影像连贯;2.摄像头距离监控。

  19、对象的位置应保证监控对象全部摄入监控视频中,同时避免人员、设、建筑物等的遮挡,清楚辨识贮存、处理等关键环节;3.监控区域24小时须有足够的光源以保证画面清晰辨识。无法保证24小时足够光源的区域,应安装全景红外夜视高清视频监控;4.视频监控录像画面分辨率须达到300万像素以上。1.包含储罐、贮槽液位计在内的视频监控系统应与中控室联网,并存储于中控系统。没有配中控系统的,应采用硬盘或其他安全的方式存储,鼓励使用云存储方式,将视频记录传输至网络云端按相关规定存储;2.企业应当做好用电源、视频双份等保障措施,确保视频监控全天24小时不间断录像,监控视频保存时间至少为3个月。全封闭式仓库内部全景。

  20、视频监控,清晰记录仓库内部所有位置危险废物情况。围墙、防护栅栏隔离区域全景视频监控,画面须完全覆盖围墙围挡区域、防护栅栏隔离区域。储罐、贮槽等罐区1.含数据输出功能的液位计;2.全景视频监控,画面须完全覆盖罐区、贮槽区域。二、装卸区域全景视频监控,能清晰记录装卸过程,抓拍驾驶员和运输车辆车牌号码等信息。同上。同上。同上。三、危废运输车辆通道(含车辆出口和入口)1.全景视频监控,清晰记录车辆出入情况;2.摄像机应具抓拍驾驶员和车牌号码功能。同上。同上。同上。附件3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现场执法检查清单(附表1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检查项目及内容检查方法检查依据处罚依据罚则1.落实企业法人环境污染治理责。

  21、任制度,在企业适当场所的显著位置张贴污染防治责任信息,表明危险废物产生环节、危险特性、去向及责任人等。资料检查(查看相关管理制度)、现场询问、现场核查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条2.贮存设施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完成“三同时”验收。资料检查(查看环评批复、验收批复、报告等)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设置、管理要求依法进行环评,并依照环评完成验收。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

  22、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3.自建利用、处置设施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完成“三同时”验收。资料检查(查看环评批复、验收批复、报告等)相关环评中应详细说明自建利用设施的利用工艺、可利用危险废物种类、数量,产品质量标准、污染防治措施等情况,自建焚烧、填埋处置设施分别应符合焚烧、填埋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

  23、款。4.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资料检查(查看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三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 (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5.管理计划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案。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内容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资料检查(由企业提供已经进行案的证明材料)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三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 (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

  24、时弄虚作假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6.企业应如实、规范记录危险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处置台账,并长期保存。资料检查、现场核查(查看危险废物入库、出库、贮存台账,自建有利用、处置设施的还应有利用、处置台账,并与系统申报数据、转移联单等校核)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二十八条7.如实地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标志牌处置等有关资料。资料检查(由企业提供已经申报登记的证明材料和相应的其他证明材料)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 (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

  25、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8.申报事项有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申报。资料检查,核实产生单位危险废物实际产生种类、数量与环评文件相符性,环评文件是否存在错评、漏评,特别是错误定性为副产品逃避监管等情况。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 (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9.收集、标志牌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现场核查(依据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

  26、附录A所示标签、本意见附件1危险废物识别标识设置规范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 (一)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10.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收集,未混合贮存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装载危险废物的容器完好无损。现场核查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八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 (八)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以上十万以下罚款。11.未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现场核查固体废物。

  27、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八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七)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以上十万以下罚款。12.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现场核查(依据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附录A所示标签、本意见附件1危险废物识别标识设置规范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 (一)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13.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场所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收集 贮存 运输污染控制技术规范的有关要求。贮存。

  28、场所现场应配出入库记录表。现场核查;查看出入库记录。出入库记录表应详细记录危险废物名称、代码、入库日期、来源、包装形式、数量、出库日期、出库去向(发生转移的记录转移联单号)、出库数量、交接人和贮存量等信息。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第4.1、4.2、4.4、4.10、6.2、6.3.9、8.1条,危险废物收集 贮存 运输污染控制技术规范第6.3、6.4、6.5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 (十一)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14.在转移危险废物前,向环保部门报批危险废物转移计划,并得到批准。

  29、。转移危险废物时,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落实转移网上申报制度。资料检查(查看批准的转移计划,转移联单,并结合环评文件、台账记录、网上转移申报系统等材料进行核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九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 (六)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15.转移危险废物的,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如实填写转移联单中产生单位栏目,跨省转移的应加盖公章。资料检查(查看转移联单填报情况,跨省转移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应有相应审批材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第六条危险废。

  30、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一)未按规定申领、填写联单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罚款。16.转移联单保存齐全(联单保存期限为五年;贮存危险废物的,其联单保存期限与危险废物贮存期限相同。)资料检查(查看对应保存期限内转移联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第十条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四)未在规定的存档期限保管联单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罚款。17.转移的危险废物,全部提供或委托给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活动。资料检查(可与申报登记数据及其证明材料,以及转移联单等进行核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

  31、防治法第七十五条 (五)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18.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与具有相应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经营单位签订处理协议,且协议在有效期内。资料检查(核查合同有效性及危险废物接收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 (五)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19.制定了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有综合篇章或危险废物专章),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

  32、行政主管部门案。每年一次开展应急预案演练,每三年更新应急预案并重新案。资料检查(查看应急预案及其案表、演练记录)、现场询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二条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第4.4条款规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十三)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20.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对本单位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资料检查(查看培训方案、记录、报告等资料)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 2025-2012)4.3条款、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HJ/T176-2005)10.4条款、危险废物填埋污。

  33、染控制标准(GB 18598-2001)7.2条款规定21.按照有关要求定期对利用处置设施污染物排放进行环境监测,并符合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等相关标准要求。对照相关标准查看环境监测报告、现场核查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拒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的,由执行现场检查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注:“*”管理计划内容有重大改变的情形包括:(1)变更法人名。

  34、称、法定代表人和地址;(2)增加或减少危险废物产生类别;(3)危险废物产生数量变化幅度超过20%;(4)新、改、扩建或拆除原有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和处置设施。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现场执法检查清单(附表2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检查项目及内容检查方法检查依据处罚依据罚则1.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和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依法申请领取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资料检查(查看运输单位的相关资质;查看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环评批复、验收批复、报告等)、现场核查(检查贮存场所“三防”措施)(检查转移联单,关注所收集的危险废物是否在允许经营范围之内)1.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2.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

  35、五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前款活动的,还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收缴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领取危险废物收集许可证的单位,应当与处置单位签订接收合同,并将收集的危险废物在90个工作日内提供或者委托给处置。

  36、单位处置。(仅适用于持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资料检查(查看接收合同和接收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等相关材料;查看经营情况记录簿现场检查暂存间及暂存设施)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3.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资料检查、现场核查(对照所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相关规定核对是否按要求从事经营活动,检查转移联单,关注所收集的危险废物是否在允许经营的范围。

  37、之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前款活动的,还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4.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资料检查(查看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三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 (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申。

  38、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5.管理计划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案。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内容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资料检查(由企业提供已经进行案的证明材料)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三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 (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6.如实地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资料检查(由企业提供已经申报登记的证明材。

  39、料和相应的其他证明材料)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 (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7.申报事项有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申报。资料检查,核实产生单位的危险废物实际产生种类、数量与环评文件相符性,环评文件是否存在错评、漏评,特别是错误定性为副产品逃避监管等情况。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 (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8。

  40、.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现场核查(依据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附录A所示标签、本意见附件1危险废物识别标识设置规范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 (一)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9.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收集,未混合贮存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装载危险废物的容器完好无损。现场核查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八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 (八)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

  41、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以上十万以下罚款。10.未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现场核查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八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七)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以上十万以下罚款。11.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现场核查(依据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附录A所示标签、本意见附件1危险废物识别标识设置规范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 (一)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

  42、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12.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场所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收集 贮存 运输污染控制技术规范的有关要求。现场核查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第4.1、4.2、4.4、4.10、6.2、6.3.9、8.1条,危险废物收集 贮存 运输污染控制技术规范第6.3、6.4、6.5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 (十一)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13.危险废物贮存不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必须报经原批准经营许可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资料检查(查看经营情况记录簿)、现场核查。

  43、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八条14. 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如实填写转移联单中接受单位栏目,跨省转移的应加盖公章。资料检查、现场核查(现场查看联单,跨省转移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应有相应审批材料,并与经营情况记录等进行核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九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 (六)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15.转移联单保存齐全,并与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同期保存。资料检查,现场核查(现场查看联单,并于经营情况记录等进行核对)1.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2.。

  44、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第十条1.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2.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项3.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四项1.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2. 未按规定期限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联单的,处五万元以下罚款。3. 未在规定的存档期限保管联单的,由省辖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16.需转移给外单位利用或处置的危险废物,全部提供或委托给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活动。现场核查(根据。

  45、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逐一核对,如核查焚烧飞灰的去向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 (五)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17.利用处置过程产生不能自行利用处置的危险废物应与有相应资质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签订委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合同。资料检查(查看合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五项、第七十六条1.违反本法规定,危险废物产生者不处置其产生的危险废物又不承担依法应当承担的处置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

  46、正,处代为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2.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18.按照有关要求定期对利用处置设施污染物排放进行环境监测,并符合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等相关标准要求。对照相关标准查看环境监测报告、现场核查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五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拒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的,由执行现场检查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二千。

  47、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19.填埋危险废物的经营设施服役期届满后,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对填埋过危险废物的土地采取封闭措施,并在划定的封闭区域设置性标记。现场核查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办法第二十一条19.制定了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有综合篇章或危险废物专章),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案。每年一次开展应急预案演练,每三年更新应急预案并重新案。资料检查(查看应急预案及其案表、演练记录)、现场询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二条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第4.4条款规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十三)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责令停止违法行。

  48、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20.危险废物(医疗废物除外)入时进行特性分析,记录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资料检查(查看入场分析报告、相关药剂购买发票、使用记录、设维护记录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危险废物处置工程技术导则0.2.3条21.定期对处置设施、监测设、安全和应急设、以及运行设等进行检查,发现破损,应及时采取措施清理更换,应对环境监测和分析仪器进行校正和维护。资料检查、现场核查(查看检查和维护记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22.按照培训计划定期对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的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和技术人员进行培训。资料检查(查看培训计划和培训记录)、现场。

  49、询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23.危险废物焚烧处置设施按照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运行。现场核查(查看焚烧设施在线工况监控记录)危险废物处置工程技术导则(HJ 2042-2014)第7.9条24.危险废物焚烧处置设施应按照要求实行烟气在线监测,与环保部门联网并将所有信号数据上传至“省危险废物焚烧处置设施在线监控系统”查看联网情况和焚烧处置设施上传数据情况。危险废物处置工程技术导则(HJ 2042-2014)第7.9条25.参照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记录和报告经营情况指南(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55号)建立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如实记载收集、贮存、。

  50、处置危险废物的类别、来源去向和有无事故等事项。资料检查(查看其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依据联单抽查若干批危险废物的经营、记录情况)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26.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及环保部门的要求,定期报告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情况。资料检查(查看近几年危险废物经营情况报告)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27.将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保存10年以上,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经营情况记录簿应当保存。资料检查(查看其每年度的经营情况记录簿)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2019年9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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