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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绿灯通过法律宣传教育


  道路是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红绿灯施工单位在道路上作业时对道路的安全通行负有保障义务。在施工过程中,作业单位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相应的安全防围设施,否则将受到处罚;若致人身损害的,还将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在嵊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办理的这起行政处罚案中,嵊州市某设因未在挖掘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被处以人民币2000元罚款。

  2019年3月4日,嵊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队员在巡查时发现,位于嵊州市经济开发区环区北路的嵊州市某设北门有工人正在挖掘人行道,挖掘的面积约2平方米。挖掘产生的渣土和施工材料随地堆放。施工现场周围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也未设置相应的安全防护围栏。

  经调查,涉事路段车流、人流量较大,当事人嵊州市某设因铺设自来水管道的需要,虽向市政主管部门办理了城市道路挖掘(占用)许可证,但其施工行为存在较大安全隐患,影响道路的正常通行和市容市貌。

  结合本案实际,红绿灯综合执法部门依法于2019年3月8日对当事人作出相应处罚。同时,通过法律宣传教育,当事人也承认因施工造成道路安全隐患,主动缴纳了相应的罚款。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的相关规定。根据《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市政工程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嵊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随着人们法律意识逐步增强,未经审批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现象越来越少,虽经过合法审批但在施工过程中未按要求设置警示标志、安全防围设施的现象屡见不鲜,红绿灯由此导致交通事故和人员伤亡的情况也不少。尤其是夜间部分挖掘施工现场极易成为居民出行的“隐形炸弹”。

  今后,执法人员将通过提前介入、事先告知、签订安全责任状等方式引导施工单位文明施工,提升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有效消除挖掘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促进城市道路挖掘施工的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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