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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家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的交通信号灯资格审


  质疑事项一:招标文件中评标细则中主观评分未量化,评分标准为横向评审,未设置纵向评审。

  质疑事项一的答复:该质疑事项属于对招标文件的质疑,根据招标文件总则12.1“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发现其中有误或有不合理要求的,必须在招标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要求采购代理机构澄清。”,以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一条“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本项目的公告期限为2020年9月18日至2020年9月25日,该质疑事项超出规定时效提出,本质疑事项无效,交通信号灯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94号令)第十二条的规定,贵单位所质疑的本条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予以驳回。

  质疑事项二:招标文件中关于产品的规格、技术参数等配置要求过于简单模糊,未体现实质性的要求。

  质疑事项二的答复:该质疑事项属于对招标文件的质疑,交通信号灯根据招标文件总则12.1“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发现其中有误或有不合理要求的,必须在招标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要求采购代理机构澄清。”,以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一条“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本项目的公告期限为2020年9月18日至2020年9月25日,该质疑事项超出规定时效提出,本质疑事项无效,不成立。交通信号灯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94号令)第十二条的规定,贵单位所质疑的本条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予以驳回。

  质疑事项三:中标供应商不能够实质性满足本项目采购文件的要求。按照开标现场情况,中标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厚度不够,存在不能够实质性满足本项目采购文件的嫌疑。

  质疑事项三的答复: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截标时间前共收到五家投标单位递交了投标文件,经评标委员会公平、公正、科学客观的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五家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的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全部符合其实质要求,经核查,贵的投标文件是单面打印,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是双面打印,从投标文件的厚薄质疑毫无道理,因此本质疑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94号令)第十二条的规定,贵单位所质疑的本条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予以驳回。

  请求二的答复:供应商要求披露各评分要素具体得分情况,不属于招标人依法公开的相关内容,予以驳回。

  贵对本次答复有异议或不服,可以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的规定,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提起投诉。

  感谢贵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我将把有关情况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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