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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条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5号公布)

  第51条:“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三)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转弯时开启转向灯,夜间行驶开启近光灯”。

  【法规】《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08年7月25日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7号,2013年11月29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第69条:“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100元罚款:……(五)左转弯时,未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的”。

  根据公安部交管局、省交管局交通违法代码的规定,对驾驶机动车左转弯时,未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的处以罚款100元

  3.告知责任:告知违法行为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违法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听取违法行为人陈述和申辩责任:充分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被处罚人的基本情况、车辆牌号、车辆类型、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的依据、处罚的内容、履行方式、期限、处罚机关名称及被处罚人依法享有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33条的有关规定送达。                                                      7.监管责任:对驾驶机动车左转弯时,未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的处罚情况监督检查。

  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9条: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35条:当场处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一)向违法行为人表明执法身份;(二)收集证据;(三)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违法行为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四)充分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五)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

  4.《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47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被处罚人的基本情况、车辆牌号、车辆类型、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的依据、处罚的内容、履行方式、期限、处罚机关名称及被处罚人依法享有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内容。

  5.《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42条: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作出,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二)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三)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四)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五)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

  6.《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46条:适用一般程序作出处罚决定,应当由两名以上交通警察按照下列程序实施:(一)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询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基本情况,并制作笔录;当事人拒绝接受询问、签名或者盖章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询问笔录上注明; (二)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三)对当事人陈述、申辩进行复核,复核结果应当在笔录中注明;(四)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五)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六)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

  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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