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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绿灯触犯法律就应该受到相应的惩罚


  成都一名67岁的老年男子因为横穿马路,造成摩托车驾驶员受伤不幸去世。此人也因为犯交通肇事罪被成都市锦江区法院判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据悉,这是成都首例此类案件。(11月27日《四川日报》)

  报道称,2017年2月17日6时40分许,交通信号灯罗某驾驶轻便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成都市锦江区某路段时,遇行人陈某某由其行驶方向从左向右,跨越道路中心隔离护栏横过机动车道,造成罗某所驾车与陈某某发生碰撞,罗某因颅脑损伤抢救无效于2017年2月28日死亡。经认定,陈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遂依法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67岁高龄却要承受牢狱之灾,实在令人惋惜。说起交通肇事,大家联想到的往往是各种机动车、非机动车交通工具的肇事。然而,近年来,除了机动车、交通信号灯非机动车驾驶员不遵守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易导致交通肇事外,行人不遵守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如闯红灯、翻越隔离栅栏等,造成交通事故的现象也与日俱增。

  比如,2014年9月,陈某想到到工对面的理发店理发,工门口20米外的人行横道不走,偏偏横穿马路,导致发生交通事故,一人当场死亡。2016年5月,王某在河南金水区黄河路花园路口北向南方向横穿马路,与“奥拓”牌小轿车相撞,王宇当场死亡。今年11月,重庆朝天门附近一杨姓男子在横穿小什字路口时一直在打电话,被民族路往新华路行驶的车辆撞倒在地……就在我们身边,一个个血的案例,向我们讲述了行人不遵守交规的惨痛教训,但是,似乎这样的教训依然不能够让我们的行人警醒,以至于这样的事故一再上演。笔者不禁疑惑,难道行人眼里,交通肇事就是说的机动车吗?难道行人就可以视交规于不顾,横冲直撞吗?

  查阅相关法律规定,交通信号灯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交通肇事罪的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其主体既不是在交通运输部门工作的一切人员,也不是汽车、电车等交通工具的驾车人员,而是一切直接参与交通的自然人。普通人违反规章制度,在交通运输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也构成本罪的主体。因此,陈某横穿马路显然就是在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其行为认定为交通肇事罪是理所应当。

  尽管陈某年事已高,发生这样的事故我们深表同情,然而,年龄绝不是左右法律的主观因素,触犯法律就应该受到相应的惩罚。因此,陈某横穿马路获刑理所应当,更是作茧自缚。同时,这也再次为我们上了一堂警示教育课,望所有的行人在过马路时请一定注意遵守交通规则,千万不要横穿马路,要知道,生命只有一次,马路不能乱穿,否则,不仅是对自己生命的不负责,也是对别人生命的漠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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