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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交通信号灯5月1日


  李力这一次来北京开会前专门进行了调研,发现“汽车遇红灯可右拐”这个规定来自国务院的配套行政法规。

  2004年5月1日,《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交通法”)开始实施,与其同时实施的还有国务院的配套行政法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红灯亮时,右转弯的车辆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行人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

  李力说,从交通法的立法目的看,其首要目的是人的安全,其次才是车流通畅。“但是,国务院的这一规定明显不符合交通法的立法目的。”李力分析说,国务院《条例》的这项内容在交通法中找不到根据,而且存在安全隐患:汽车在红灯亮时右转弯,就意味着该路口的行人不能拥有完整的、供其安全横过马路的条件,使得保障行人安全通行权的红绿灯装置形同虚设。

  李力说,很多人认为红灯可以右拐是国际通例,但忽视了一个前提,实施这样的通例需要司机的高度自觉。美国对人的生命非常重视,虽然华盛顿市区除特别标明的路口外,红灯时车辆是可以右拐弯的。但是只要有行人过马路,右拐车辆总是耐心地停着等待行人走完,而美国行人绿灯时过马路是只顾前进而不看左右车辆的。

  “但看看我们国家的现实,现在有几个司机能够自觉避让行人呢?”李力说,允许红灯时右拐导致的结果就是:行人没有一段时间可以安全过马路,即使是亮绿灯时过马路也要时刻注意躲闪右拐的汽车。就在几个月前,浦东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5起交通肇事案,有4起就是因机动车红灯时右转导致了行人死亡。

  李力在调研中了解到,这一规定对于提高车辆运行能力、维护交通流畅并不能起多少作用。为消除这种安全隐患,广州等一些城市已作出一些调整,如通过箭头灯禁止右转车辆在人行横道亮绿灯时通行,保证行人拥有一个完整的安全通行时间。

  李力建议国务院对《条例》进行修改,取消其第三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记者李桂文、严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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